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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肥肠店用“地沟油”,遂宁这个案例成了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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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蓬溪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郭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9日,郭某、杨某艳(系夫妻关系)在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某某号经营肥肠店期间,为降低成本,违法回收顾客食用后的干锅底油,二次加工提炼成“老油”(俗称“地沟油”)后再次用于烹饪干锅菜品并销售 。2021年8月9日23时许,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铺检查时,发现郭某、杨某艳、李某(系该店厨师)在经营期间生产、销售餐厨废弃油食品供顾客食用,并储存炼制加工完成的废弃油脂4.405斤、未进行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油脂33.715斤。2021年8月10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蓬溪县公安局,同年8月11日蓬溪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杨某艳、李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法院对其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及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杨某艳、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时,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炼制成食用油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及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律已明令禁止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本案三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降低经营成本,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炼制成食用油供顾客食用,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判处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是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
来源:蓬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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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以前我家楼下,胖哥肥肠,幸好我一次都没有吃过(在家的时候少),那生意确实好的不行,价格便宜,中午晚上都要翻几次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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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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