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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警示!遂宁公布2起涉气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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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5 10:39:29|来自:四川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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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我市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物累计叠加影响,已累计启动3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为减少污染天数,减轻污染程度,我市统筹全市执法和业务力量,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对2起涉气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遂宁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查封案
      2022年12月29日零时,遂宁市启动了颗粒物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在巡查遂宁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颗粒物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措施》规定落实调墨、印刷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的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当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材料,固定相关违法证据。经电话征得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签审批手续),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场对该公司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2023年1月14日0时遂宁市解除颗粒物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已对该公司解除查封。

案例二: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砂石厂违反扬尘管理制度案
      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河东新区某砂石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砂石厂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原材料和成品河沙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砂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3年1月18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某砂石厂作出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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