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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遂宁一男子为情人“一掷千金”,后来,他老婆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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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1 18:05:42|来自:中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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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姓联姻、一堂缔结”之后,本该“食共并根穗,饮共连理杯”,丈夫却背地里偷偷变了心,为向情人示爱偷赠其40余万元,妻子获悉后怒诉至大英法院,要求小三返还全部赠款!

      龚某与丈夫刘某婚后白手起家共创一家公司,互扶持,共努力,在二人的共同经营下,公司逐步走上正轨,日子更是蒸蒸日上。2012年底,李某与刘某相识,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博红颜一笑,刘某以频繁转账的方式将40余万元无偿赠与李某供其消费。数年后,龚某得知此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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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以民法典为切入点,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明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赠情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情人为此所获得的不当得利均需全部返还。

      李某得知事情败露之后,表示愿意返还受赠的40余万元,龚某念其涉世不深、难抵诱惑予以谅解,二人在法官的组织下就不当得利所得款达成了分期返还的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寄语:
      爱情和婚姻,容不下第三人的插足和参与,任何人都切莫挑战公序良俗,更勿触及法律底线,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人财两空。
来源:大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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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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