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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原告沾亲,平时如朋友般多有走动。彭某曾多次向蒋某借款而未出具借条,金额从几千元到二万元不等,前几次的借款彭某均全额偿还了。
2016年,彭某再次向蒋某借款。因身边无现金,蒋某便向银行申请了1万元的贷款交给了彭某。银行贷款有规定了的利息和还款期限,所以双方并没有约定资金利息及还款日期。鉴于彭某前期的良好信誉,蒋某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条。
贷款凭证 2019年,贷款到期,蒋某向彭某催要借款。彭某认为自己出具的借条上写明自己只借了1000元,要求蒋某拿出借条以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偿还,便仅偿还了1000元。蒋某认为虽然对方未出具借条,但借出的金额是1万元,并不认可对方说法。两人就此纠纷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诉至大英法院。
取款凭证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的关系、多次借款习惯及本次借款金额来看,原告蒋某一般不会要求被告彭某出具借条,否则不符合原告的一贯做法。被告辩称自己上一次向原告仅借款2000元,原告却说借的是20 000元,发生争执后吸取了教训,此次借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的这一说法难以让人信服。首先,原告否认了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次,既然被告认为原告已经缺乏诚信,为何还要继续向原告借款?且仅为1000元的小额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后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对借款事宜记得更清楚,结合原告的资金来源及出借的时间节点等,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 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概然性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的概然性。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9000元,被告未提起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钱财问题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哪怕是亲戚朋友,也要履行好相关手续,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因为时间久了,借款人容易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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