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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能换什么?也许是几包烟,也许是一顿饭,但有人却换来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日前,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
射洪市的韩某今年22岁,初中肄业后因行为不端背上了案底。出狱后无正式工作,生活困顿,便起了歪心思。
今年4月6日23时许,漆某独自一人步行回家途中遭遇正在寻找抢劫对象的韩某。韩某截住正边看手机边走路的漆某,言语恐吓间还亮出藏于自己衣内的“工具剑”威胁索要财物。漆某掏出身上仅有的24元现金后韩某不为所动,意图索要漆某手机中的钱,漆某无奈之下展示了空空的支付宝余额,将微信钱包中仅有的100多元钱通过发红包方式转了100元给韩某,韩某遂离开。漆某在韩某离开后立即报警,当晚韩某被抓获。
经审判,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7月13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向被害人漆某退赔经济损失124元,对扣押在案的工具剑予以没收。
有人问:只是抢劫了100多块钱,也没有伤害到对方,损失并不大,为什么判3年这么重的刑罚?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无关金额多少,抢劫财物的价值和结果严重程度只影响量刑。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抢得财物多少,最低起刑点就是三年。
来源:大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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