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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城南锦绣兰亭的物业与业主矛盾
十问衡信物业 致:衡信物业的管理者们 由:锦绣兰庭全体业主们 时间:2018年12月 衡信物业的管理者们,你们好!你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业主不愿交物管费?如果你们管理好小区,我们想没有业主是不愿意交物管费的。相邻的几个小区为什么业主愿意交物管费?你们去参观过别人的小区么?2018年遂宁评选的最优小区,你们去学习过么?现在小区这个样子,绝大部分就是你们物管的责任!安全、绿化、清洁最基本的都得不到保障!更别说娱乐设施,业主活动室,公共建筑等的修缮和增配!更有公共区域收益和支出不公示,公共区域挪作他用!你说!业主们愿意交物管费么?!你们可能说个别业主素质不好,没办法管理!我们也承认,业主们都是来自各个地方,性格各异,教育背景和成长环境不同,所以不可能每个人思想都一样!但是!你们既然作为服务行业,就要面对和处理好这样的事情!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管不好,我们可以请管得好的物业来!!我们知道改善小区的安全、环境和清洁等项目,是需要资金投入的,不要给我们业主说钱不够!如果不够请把你们每月、每年的收益和支出公示给业主们看看!! 现在我们业主想问一问你们: 一、近几年来小区发生数十起入室盗窃案件和多次偷窃电动车事件,给广大业主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心灵创伤,到底是谁的责任?你们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了么?小区的门禁管理奇差,是个人就能进小区!每栋楼房前的监控装了么?小区关键位置增设监控了么?增加日常小区巡查次数了么?每栋楼的电话都发了几年了,你们装了吗?部分电梯在运行中经常发出异响(如11栋),给你们反映后有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来解决问题么?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你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锦绣兰庭临时管理规约》第五条 业主的共同利益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但是你们每年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收支情况公布了么?那些广告及其他收益到底去哪儿了?! 三、按照你们发放的《业主手册》“物业管理常规服务标准”中第4点“保洁绿化规定”小区周围、小区内路面、单元楼道、扶手每天清扫一次,你们每天做到了吗? 草坪高度保持在5~10cm,随时注意修剪,并清除杂草。但是你们注意修剪了么?清除了么? 其他公共区域每日数次保洁,垃圾无堆积,垃圾桶清洁无污迹。但是2018年遂宁市第三批“最优小区”和“最差小区”评选中,为什么我们锦绣兰庭小区成为最差小区候选名单??!!想想都丢咱们小区的脸!! 幸好入选时别人没有拍地下车库的脏乱差,污水横流!不然倒数第一非你们管的小区莫属! 四、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你们每年公布了么? 五、更换大门出通知公示了么?征求过业主意见么?有相关部门的通知么?通知张贴公示了么? 没交清物管费用的还不能刷脸照相,请问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么?能贴出来给所有的业主们看看吗? 六、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以上你们摸着自己的良心说,你们有没有违反?!小区所有高架层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有建设局、房管局档案可查证),为什么不通过业主同意,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收益?小区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公示了么?征求业主们同意么?按照业主们与鼎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附件二规定:小区12、13、14、15栋楼为小区幼儿园使用房,现在被你们搞成什么用途了?你们这是侵占业主共有部分行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行为!非法牟取利益行为! 七、小区后门区域经常乱七八糟的车辆随便乱放,严重影响小区形象和阻碍了业主们的正常出行,这些你们管了么?有效果么?地面脏乱差,及时清理了么?大门口那么烂,修补好了么? 八、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这些,你们物业管理找鼎程开发商了吗?因为这些是不需要动用业主所交的物管费用和广告等所得费用来处理的!但是你们总是说钱不够,没办法。那是因为你们没有想办法!没有真心实意服务好小区!而是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最关键的是,这个钟都没有撞响! 九、按照业们与鼎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附件二规定:锦绣兰庭整个小区共24栋,小区幼儿园设在12、13、14、15号楼内,公厕、社区居委会、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均设在24号楼内。而实际情况呢?24号楼长期被霸占,租赁给其他人员或公司,非法牟取利益,导致老年活动中心成了一个不挡风雨只有冷板凳的简陋活动室!偌大的一个小区,居然没有公厕!更别说社区居委会、儿童活动中心了! 这些情况难道你们物管不知情吗?!你们找过鼎程开发商为业主们争取正当的权益了么?还是说这些本来就有你们的参与!请你们物管找鼎程开发商要回你们物业管理应该住的地方! 十、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你们转告鼎程开发商,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业主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我们业主在将来也会和开发商清算的! 请你们好好反思一下!该改的,及时改!希望你们能够尽快做出改善,拿出你们所说国际品质ISO9001标准管理服务模式企业的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来,还我们小区一个崭新的面貌,而不是在我们小区来养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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