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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杂谈] 遂宁一男子骑车撞人致其死亡,居然潜逃16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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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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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凤娟)日前,蓬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被告人何某平在案发后潜逃了16年之久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2001年8月25日,何某平骑自行车搭乘何某从蓬溪县金龙乡向三凤镇方向行驶,当日8时30分许,行驶至三凤镇书楼村4社莲花池路段时,将路边同向行走的冯某撞倒受伤,何某平与群众一起将冯某送往三凤镇卫生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冯某被送往遂宁市人民医院救治,何某平也外逃至新疆打工。

同月27日,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亲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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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9日,经蓬溪县公安局尸体检验,冯某死于颅脑损伤。后经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平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4年3月27日,何某平在打工期间到新疆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延北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未得到处理。

2017年7月17日,蓬溪县公安局三凤派出所民警在蓬溪县三凤镇梨树村3社将何某平抓获。

2017年9月13日,何某平与冯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项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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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某平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犯罪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考虑,最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判处何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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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7: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行车撞下就没了,这命也是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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