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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浪《新闻极客》从全国人大方面获得的文件显示,草案新增规定: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就是把牢底坐穿。”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告诉《新闻极客》,增加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各种途径减刑、假释,服刑期过短的实际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并不是中国的刑罚体系中新增了一种刑罚,而是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启动了以贪腐犯罪作为突破口的终身监禁措施。 早在2011年修改刑法时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时,就曾有过引入终身监禁的建议。 未来,这一措施是否会适用到更多的犯罪中,尚有待观察。 判处死缓的贪腐犯今后将“坐穿牢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新闻极客》分析,“通俗的说,原来的无期徒刑总归有一天是能出来的,终身监禁就是不可能出来,没有任何机会了。关到死。” 上述立法机关人士特别指出,新增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不是一个新的刑罚种类。“可以理解为死刑缓期执行中的一个特殊规定。” 他解释说:“它的适用对象也很窄,只针对贪污受贿罪犯。对他们判处终身监禁的前提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的概念就是“把牢底坐穿”。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刑九修正案通过表决,“终身监禁”实施后对以前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 此外,数罪并罚的,所犯罪行有一项是贪污或者受贿罪,就可以适用这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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