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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女友发生纠纷 一气之下烧了房 危及邻里 他被判7年有期徒刑
2014年7月8日晚10点,河东龙腾御锦青年公社3栋16楼9号房屋发生火灾,消防官兵耗时近两个小时才将火扑灭。这次大火导致9号房内家电家具部分被烧毁,相邻房屋不同程度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445元。后经查实,这场大火是9号房租客的男朋友罗达(化名)故意点燃,日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与女友因琐事发生纠纷 为泄愤他在女友房内放火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罗达与同居女友小朱因琐事发生纠纷。次日晚上10点,对此一直耿耿于怀的罗达为泄愤焚烧了女友所租房屋内的衣物、家电、家具等,最终引发了火灾。
船山区人民法院初审时,因罗达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罗达表示不服,并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维持原判 裁定罗达放火罪成立 放火人被判7年
罗达的律师认为,罗达因泄愤焚烧女友小朱租住房屋内财产,消防人员及时扑灭,未危及他人房屋,未伤害他人,故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放火罪。 公诉人认为,罗达点燃女友房屋,已经危及到该楼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罗达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达故意放火造成火灾,而该楼房位于高层多业主共同居住的楼栋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裁定罗达放火罪成立,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放火危害到他人安全即构成犯罪
本案审判长李飞鸿表示,放火属于行为犯罪,一旦实施危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构成犯罪。尤其是在闹市区、居民楼等人口密集地点放火,构成犯罪的将从严处罚。
同时,李飞鸿提醒,年关将至,市民在燃放烟火爆竹时应注意防火,以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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