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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涪江游乐场10岁儿童溺水死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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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3: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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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10岁的遂宁小学生在这缺失的防护栏外被淹死。到底该谁来为谢涪江的死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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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3: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卫视播出了一条遂宁新闻,同时配发了一张拍摄于遂宁涪江河堤防护栏缺损的照片。有意思的是,照片上安防在缺损防护栏边的两个巨大的警示牌上,写作“禁止通行,当心落水”八个大字。具有安全意识的四川遂宁市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民洪发现了,心中纳闷:既然有时间而且有钱制作并安防警示牌,为何不用钢管焊接密实和牢固,以防患于未然?于是写下一首打油诗:“护栏缺失太长久,立牌警示不维修。无人跳湖算功绩,好比警察养小偷。”由于李民洪不仅是律师,而且还经常爱写一些文章和案例投向媒体发表,甚至维护自己著作权还状告过重庆电视台并获得胜诉,所以他写下这篇新闻稿件后便发给了安徽卫视。

事实证实李民洪的当心并不是多余。3年半后,他的担心不幸被言中:一个10岁的遂宁小学生在这缺失的防护栏外被淹死。到底该谁来为谢涪江的死亡担责?2014年11月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使这起案件落下了帷幕。



儿童落水

涪江游乐场酿悲剧



2014年6月27日14时20分,遂宁市长乐街小学学生谢涪江与同学全刚强到遂宁涪江边玩耍,为了观看湖中的鱼,来到了这一家游乐场安放警示牌的外边,由于护栏缺失,又没有设立救生器具,谢涪江不慎跌入涪江,在岸上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同学先用木棒救援未果,最终只好眼铮铮看到同学谢涪江被溺水死亡。

家住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农村现在遂宁市踩三轮车为生的谢涪江父亲突然遭遇这丧子之痛,认为10岁儿子溺水死亡,这家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负起责任,他们没有加固防护栏不说,而且值班的安全人员擅离职守,没有尽到游客安全的保障义务。于是委托律师状告游乐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

要是说李民洪担心安全而在3年半后恰恰不幸被言中是一个巧合,那么谢涪江的父亲在遂宁市千余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中寻找诉讼代理人,结果竟然找到了李民洪,这更是鬼使神差的奇巧!

经过调查,李民洪发现这家游乐场的经营者地利公司是在2008年10月成立,是由红土地公司和四川九九文化传播公司共同出资。景区管理权由政府授权交红土地公司经营管理,而这家发生事故的游乐场是由地利公司报请红土地公司批准打造经营的娱乐项目。谢涪江父母将红土地公司和地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47360元,丧葬费20897.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冻尸费50000元,共计548257.5元。船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据理抗辩

          游乐公司表明不担责



法庭上,被告红土地公司和地利公司共同辩称,“死者跌入的这个湖泊是向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并不是我们两家公司修建和管理,我们均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存在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和配备救生衣的问题;死者不是因为栏杆缺失而落水,而是反复在栏杆上爬上爬下,导致落水;谢涪江落水后,随行同学没有立即呼救,而是采用扫把救援,不成功后才呼救。假如即时呼救,死亡就不会发生;游乐场有警示牌,况且10岁儿童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死者忽视警示而不顾安全的责任。所以两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现场勘查,该游乐场湖面与过道间的护栏系距地面30厘米、64厘米,直径分别为4厘米和5厘米的钢管,每段护栏间距离大约为295厘米,以水泥柱相隔。事发地点无距地面30厘米钢管护栏,距事发地点最近一处警示标记相隔约25米。

法院查明,死者谢涪江系长乐街小学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亲在遂宁市为居住多年的城镇农民工。距四川省统计局2013年统计资料,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分别为22368元和41795元。

法院认为,谢涪江在该游乐场溺水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庭审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红土地公司、地利公司是否应对谢涪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

不给钱玩耍的儿童有啥权利



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常说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上述主体对特定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并不以具有交易关系为必要、其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本案死者谢涪江不是地利公司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但是这不影响其作为享有安全保障义务权利。所以,地利公司所办的这家游乐场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其对谢涪江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湖水本身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所以地利公司必须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以及采取其它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

经过法院勘查的现场表明,事发地点护栏为一根距地面64厘米的钢管,且警示标志距事发处尚有一定距离,虽然谢涪江的死亡系自行翻阅栏杆玩耍所致,但是现场确实存在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在危险预防、消除以及发生损害后的救助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足,故地利公司的行为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应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同时,原告谢涪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放任儿子谢涪江在没有成年人带领下到湖边玩耍,致使谢涪江溺水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对谢涪江之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红土地公司作为景区管理人,不参与该事发地娱乐场所的管理经营,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红土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泾渭分明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法院对原告和被告地利公司的过错大小以及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作用力的情况,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对谢涪江的死亡,由原告谢涪江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地利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为宜。而谢涪江的死亡损失据算:死亡赔偿金应为22368元年X20年=447360元;丧葬费20897元;合计468257元。由谢涪江父母和地利公司分别承担280954.5元和187303元。对谢涪江父母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11月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脱岗问题的解释》,做出宣判:因谢涪江死亡所受的物质损失原告自行承担280954.5元,被告地利公司承担187303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谢涪江父母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向本判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将不再受理。(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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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5: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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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7: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闹就有钱!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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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9: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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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21:0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娃!! 发表于 2014-12-7 17:09
只要闹就有钱!不是么?…

在美国。他会坐牢,剥夺监护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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