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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 人行划界三类P2P涉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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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5:00:11|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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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划界三类P2P涉非法集资


对於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21世纪经济报道》引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表示,要求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人行负责人又强调,在央行提供的材料中,对当前一些P2P平台搞的理财产品“资金池”等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像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於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 li 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於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双乾支付上线的p2p自主清算系统,采取了账户分离、自主划款的产品设计思路,将投资人投标和还款资金与平台自身的资金完全剥离,起到了资金托管的作用,从技术层面完全杜绝了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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