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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处非领发〔2014〕1号 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非法集资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遂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处非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月27日 遂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非法集资的线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均有权向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受理单位:市处非办(遂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单位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1号环岛商务中心3号楼3楼3302室 邮政编码:629000 电 话、传真:0825—2988876 手机号码:18583082211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 名称、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与证据、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市人行、市银监督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首先核实举报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属最新线索的,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人行分别在奖励送审单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市处非领导小组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以及举报人的协查主动程度等因素,对决定予以奖励的案件,给予举报人0.5—5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第八条 市处非办根据市处非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拨付奖励资金至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负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领取奖金的方式、地点要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二) 对非法集资行为负有监管处置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第十条 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其它人员的举报及时予以感谢。 对多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其它部门举报的,均由市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市处非办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3月1 日至2016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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