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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遨游人生 于 2013-7-29 18:59 编辑
“下付”理解成“下欠”:一个错案的诞生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农民林国光委托本镇农民李思昌修房,完工后林国光按照协议支付了197427元,2008年10月18日,李思昌儿子李波代表父亲另外又收取了50520元。交房5年后,李思昌向林国光索要1000元补漏抵押金,林国光认为房屋有漏,维修后才给付这1000元补漏抵押金,双方争执不下,李思昌一纸诉状告向法庭,称林国光欠自己工程款61903元。
本来,索欠应该持欠条收取,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可是原告拿不出欠条。结果林国光出示李思昌儿子李波收据,原告竟然以李波写的收据上“以付”、“下付”作为“下欠”5万余元为由,要求法官判决。结果船山法院法官于2013年5月18日认定:“下付”即为“下欠”判决林国光败诉。 应当说,这是一群没有文化的人的闹剧。打收条的人白字连天,数字不写大写;格式不合乎规范。给钱的人近乎文盲,既然结清,就应写明结清所有款项字样。结果被整得弄弄哄哄。更为奇特的是:法官也没有文化。中学生字典第129页中的“付”字的解释为:“1.交,给;2.付出辛劳。”很明显,连中学生都会认为,付即是付出,而不是欠。奇怪的是,法官将前面的“以付”判定为“已付”,认定系错白字。但后面的“下付”则判为“下欠”,不仅逻辑混乱,而且文理不通。难怪不造成如此错案! 农民工在农村修房很普遍,大都没有建修资质。但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共 产 党 给穷苦百姓的一条活路,法官不该强求。我们希望当事人因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外,法官也应该补习一下文化,否则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会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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