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不向用户提供审批备案证明 依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的规定,所有电信资费都要审批备案。依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所有资费套餐都要标上批准文号。但是移动绝大部分宣传单都没有标注批准文号。消费者记忆犹新的是在2003年至2004年,移动实行了大量的220单向套餐、200包1500,300任打等套餐,因该资费是违法资费,不能实行,最终导致用户的“暴力”运动。所以用户对移动的宣传都必须查找其合法性,即要求移动提供批准文号,以让用户自已查找校对,绝不能让移动在合法的资费中夹杂着不合法的资费来欺骗用户,最终又擅自改变该资费。移动不提供相关的批准文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节:强制入网用户登记本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诚实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移动在协议里面要求用户登记的资料要真实,否则要有权收回号码,这是无可厚非的规定。移动又要求用户要填写本地的联系电话和本地的联系址,否则就不同意用户入网。移动的这个规定与上面要求资料真实相悖的,也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笔者常住深圳。2005年12月29日中午,笔者在位于广东省工商局一楼的体育西的广州移动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入网手续。工号GZGTZ000025的刘艳丹营销代表称入网必需要有广州地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给入网,该工作人员还为笔者举了一个很有人情味道的例子,如果入网后出现什么事,移动可以通知到。正因为没有广州的电话,才要入网广州电话,解释无需以为笔者着想来剥夺笔者的权利。解释无效。接受投诉的经理曹剑丹(工号:GZGTZ000550)称本地址和本地电话可以随便写,笔者不同意,并以此痛斥其不诚信及其建议与《协议》规定资料要真实自相矛盾。曹经理因笔者无法提供本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而不同意笔者入网。笔者以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诉。广州移动反称没有证据证明不让笔者入网,并同意笔者可以不用广州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入网。用户遇到这个问题,可以以移动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权为由,要求移动赔礼道歉和履行给予入网业务的诉求。 移动,总是说它这么大的公司,说话会算数的,要我们相信他们所说的每句话,所打的每一份清单,系统的每一个程序。大家看,它们会言而有信吗?它们不单耍赖不承认以要本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为由拒绝笔者入网,而且还教唆客户用不真实资料入网,同时移动又规定可以收回用不真实的资料入网的号码,它不是《笑傲江湖》中的岳不群又是什么? 第五节:入网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 全球通入网,在深圳是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才可以入网,没有办理银行委托付费,移动就不同意用户入网。那么移动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使用移动服务,只要交纳移动相关费用就可以。法律上并没有称交纳费用一定要通过银行委托,用户办理银行委托业务时,不单给用户带来麻烦,还为此要向银行交纳相关诸如账户管理费等等费用,参照国务院《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移动要求明显是捆绑销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和以银行委托为由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业务,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二)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移动辩解是为用户方便,这是移动惯用的手法,依照移动逻辑,是不是我们把王建宙锁在家里也是为了它外出不会出现交通事故?我们无需移动为我们方便,假如为我们方便的话,应该是我们自由选择,如果我们因没有银行委托而造成自己的不便,这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不劳移动来操心。 是否通过银行委托付费,正确的做法是应由用户自已决定,银行委托付费应是鼓励用户使用而不能成为强制用户使用;银行委托收费对移动方便有利,移动可以搞一点优惠给用银行委托的用户,这也是弥补用户损失——用银行委付费行为本身就存在着增加付出和麻烦可能。移动就像开户要本地联系电话才可以联系上用户的一样,口口声声说是方便用户,当用户不需要它这个方便啊,它就会露出了真正的面目,不让用户办理相关的业务。请大家要留意商家给我们的好事。 第六节:拒绝用户现金交费 2006年5月8日14:26,工号3970和工号3062告知笔者,营业厅不能用现金交费只能刷银行卡交费或用缴费卡交费,若没有银行卡则需先到银行存钱。后来,笔者向移动说明这样属于拒绝使用人民币。移动又称,用户可以到其指定代理点(包括邮政储蓄)交现金,这并不是构成移动拒绝使用人民币,移动是自由地提供多种方式供用户选择。 正如移动工号15郑小姐所说一样,它们公司规定比国务院规定还大,一些看似简单、合理、合法问题,只要移动不同意,用户就完全没有办法使用,并且移动总会站在你的角度称是为你着想。移动不怕花时间与你论理,它与你论理的时间有的是,而论理的过程中,不方便的是用户而不是它们。如果大家不嫌粗口地话,笔者很想骂“*你妈的,移动!” 《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移动不让使用现金交费不是非法拒绝使用人民币又是什么?凭什么要用户到移动的代理点办理呢?欠费到移动交费有什么不妥?移动的霸王要求目的是为它的资金安全和方便,但这是移动的事,难道歹徒抢银行也要我们为银行付出代价吗? 为此,笔者又向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第七节:入网要预存150元话费 在广州入网移动,不单要交纳50元的卡费,还要交纳150元的预存话费。广州移动与深圳移动不同,广州移动是不用银行委托。那么是不是我们有义务预存话费150元呢? 我们知道,提供通信服务是移动的义务,依法交纳通信费用是用户的义务。移动不同意用户使用通信后再交费,虽然这与《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相悖,但是因让用户后付费的方式不是移动的义务,故也无可厚非。反过来,用户也没有义务存钱在移动的账户中啊,只要号码上有钱,移动就给我们提供通信服务,号码上没有钱,移动不提供就得了,凭什么要我们存一定数额的钱在移动那里? 我们入网,已付卡费,剩下来就是付通信费用部分;假如我们乐意,可以在账号中存入1万元话费,假如不乐意,也可以只存50元,你移动等我们用完不让我们使用通信就得了。故此,移动的要求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存在银行中的钱,我们还有利息,凭什么要我们无条件无利息把钱存放在你那里。 第八节:交费一定要交纳一定数额 移动一直鼓吹神州行、动感地带、大众卡的交费要用缴费卡而不是交现金的,这也是违反《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在笔者的严词质问下,移动终于称可以交纳现金,但每次一定要交纳30元、50元、100元的整数,并称该服务是为老人提供的。哇赛,笔者都成为老人了。笔者要求交纳10元或60元,怡景营业厅工号001范小姐不同意。移动不同意就不同意,任你如何说,都称是公司规定。 我们想交费多少钱就交纳多少钱,凭什么要限定我们。就象进商场一样,想消费也可以,想不消费也可以,想消费多少都是我们的事。交多少不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交少了,若欠费被停机,我们需费心费时再来交费,这是我们的事,不用移动又强制为我们操这心。 遇到这个问题,可以依《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要求移动接收我们的10元或60元的现金交费,假如我们因移动的拒绝而被停机,依《宪法》第四十条和《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六条,可以扩移动侵犯我们的通信自由权,大家实践一下吧。 第九节:强制用户使用时间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自愿选择乙方(移动)提供的全球通品牌服务,承诺自选择全球通品牌服务之日起,一年内不销户。” 用户并没有享受其在线使用一年优惠的条件,提供电信服务是用户的义务,用户交纳移动的相关费用则可以,无需为此而被强制使用该服务多久。移动这条规定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一条第(一)项。用户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公理的规定可以是:“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品牌服务。如甲方在一年内销户,乙方则停止其承诺的优惠条款,并不予退还甲方因享受优惠签约所交纳的预存话费余额,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除外。” 第十节:可以任何时间随意地向用户发送短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 “为了方便甲方(指用户)准确了解各类业务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指移动)以短信息的方式向甲方发送移动公司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告、优惠促销信息等” 依照该条规定,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想当然地向用户发送随意信息。笔者每天都接到移动大量宣传信息等内容,有时连打1860都会收取它们的短信,要求笔者评分;也经常接到1862010052(即移动的代码)在凌晨几点发过来的信息。短信的骚扰在第一章第一节中已有所介绍,移动的规定把短信骚扰变成合性法。 移动并无权向用户发送宣传短信,即使是免费的,也应该以不构成对用户的骚扰和用户自愿为原则,即不能过频和不分时间地向用户发送短信,偶然一二条相关的业务信息不为过。 移动现在总是不分时间任意地向用户发送任意短信,侵犯了用户安宁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可以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款》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一)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规定相对人无条件履行一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停止侵犯等民事责任。 该条公平合理的规定可以为:“为了方便甲方准确了解各类业务信息,甲方同意乙方以短信息的方式向甲方发送移动公司的业务通告、优惠促销信息;乙方发送该类信息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发送且每天不能超过二条” 第十一节:移动有权以莫须有名义收回用户号码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甲方(指用户)本人或授权他人利用移动电话作非法或不当用途、甲方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资料等,乙方(指移动)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第一、解除协议的要件应详细列明,但本条中却称解除号码可以是“……等”,一个等字且没有对此“等”的性质进行限制,这赋予乙方(移动)随意中止用户通信的权利,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侵犯了用户通信自由权。第二、依《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移动有保密的义务,该条规定用户需要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但并没有对等地列明移动泄露用户资料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六)规定相对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使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第三、移动收回用户的号码后,该号码还没有被他人使用,依照合同的优先权,用户在销除移动收回号码的因素后,有优生使用该号码的权利。但该条却没有写明。该条笔者以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合理合法可以为:“如甲方本人或授权他人利用移动电话作非法或不当用途、甲方欠费超过三个月或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但在甲方对相关的停机原因整改完毕后,若该号码没有被分阶段 使用,则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件下优生使用。乙方对甲方的证件等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和,乙方若非法涉露甲方的资料,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节:移动应该负有保障用户密码安全的义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可凭服务密码办理业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负责。请甲方务必注意服务密码的保密。” 假如移动工作人员擅自盗用甲方密码办理相关业务或移动系统技术被他人破译,则移动应承担责任。该规定违反《消法》第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剥夺用户的赔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法》第二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可凭服务密码办理业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负责,但除乙方自身的服务或技术等非甲方原因除外。请甲方务必注意服务密码的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