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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到处封杀的雄文:剥移动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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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3:10: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节:违法停机不用负责任
  移动在2006年5月、6月以笔者欠费为由停用笔者的机达20多次,笔者为了保障通信的畅通而多次交费。移动最后一次于2006年6月21日7:45分停止笔者的号码13903022959的呼出,并在24日停止该号的呼入呼出,停机的理由是笔者欠费,笔者这次没有再续费。笔者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移动开机,理由1、依《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因用户欠费引起的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各电信企业应当在停机前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到用户”、《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示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动在事先没有通知将对笔者进行停机的时候,无权停机;移动只是短信告知笔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但这并不等于笔者手机上欠费;依照约定,手机上有25元则移动就可以扣钱,移动的通知只能证明手机上低于25元。2、笔者并没有欠费。但移动对笔者的交涉不屑一顾,称他们的系统里证明笔者欠费停机就是欠费停机,他们并没有过错。
  2006年7月6日下午四点,移动突然为笔者的13903022959开机,后得知移动承认多收取笔者766元。这就充分说明移动以笔者欠费而停机16天的行为是错误的。为此,笔者再向移动交涉,要求移动赔礼道歉并退回现金而不是话费。移动称停机是笔者欠费,开机是多收费已按话费退回,不用退现金。笔者对此愤慨,笔者欠费是因移动多收费,所以停机是移动的过错;移动多收费并多次停机而笔者为了保障通信而用现金交纳一部分欠费,而今移动承认多收则应退回现金,否则就是强制原告要消费。移动称可以通过法院主张权利,就不予理睬笔者。
  之前,笔者曾到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要求公证手机被禁止呼出呼入,南山公证处拒绝为笔者公证。2006年7月8日,笔者到移动的营业厅要求提供被停机的数据,移动拒绝向笔者提供。这就产生了二个问题,一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没有事实仅凭一张诉状,法院是不能立案的,不能立案也就不能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二来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是否得到批准还是个问题,得到批准了,移动是否会修改数据,这样就是用户对被停机的事实其主张权利,在内心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把握,最终可能会放弃主张该权利,移动要的就是用户这样的心里效果。
  移动想停用户的机就停用户的机,停机后因取证难,用户难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这就是第四大公司干的事情。为什么移动平时总声称对用户负责,而停用户的机又不敢把停机数据归还用户呢?需知用户号码上的数据是属于用户的,而不是属于移动的,用户已交纳相关费用,移动只是保管而已。原因无非一个,从客观上与心里上打击用户,让用户无法主张其权利,从而达到逃避承担责任的目的。希望所有用户听到移动在吹其是君子的时候,都要时刻警惕其岳不群的本质面目。

第十二节:让用户无语的报复行动
  笔者称移动擅于报复对它不满的用户,可能大家都不相信,说实在,笔者开始也很难相信,在事实面前,笔者不得不信。
  2005年7月23日,13528886808突然无法使用,笔者向移动投诉,工号15号的郑小姐称被他人补走卡并嘲笑笔者,称法院是不会受理对移动的起诉案件——的确福田法院是不理睬用户对移动的起诉。
  2005年3月,笔者向移动投诉13798463107的密码94946741是错误的。移动在得知机主为笔者的时候,坚决拒绝与笔者沟通,并冷嘲热讽、怪声怪气地称笔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那时的福田法院是不理睬笔者对移动的起诉)。
  笔者多次交涉都是如上面一样碰了个冷丁,而其它用户却能得到沟通。本来以为只是笔者是个个例。2006年,一个叫李铁(案号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5号)的用户在与移动对簿公堂时也称移动对其手机号码的权利,经常是不予理睬。看来,称移动报复用户的人也不止笔者一人啊。
  2005年12月,移动承诺全球通用户的1860接入率很高,13903022959打1860是很容易打通的。自从2006年4月对1860的进行大规模的投诉后,笔者发现打1860(10086)已很难拔得通,有时甚至是拔通了,没有人接,然后过几十秒后又提醒服务员忙,有时是一个晚上或一个下午都拔打不入,6月27日晚笔者拔打了几十个,都打不入或通后30秒又提示忙。笔者以移动违反了信息产业部85%的接入率为由进行投诉,移动解释85%是针对全部用户而不是笔者一个。这不难理解,笔者的所有电话都打不进1860(10086),移动都并不违规。
  移动又解释,不是故意让笔者打不入1860(10086),但这就奇了,笔者以前能够轻松地打通1860(10086),这又做何解释,更奇的是,2006年7月11日,笔者用13903022959打了几十次都打不进去,不是提示忙,就是通了没有人接,然后又提示忙,但是用13760466927打1860(10086)却打得通并有人接。还有2006年7月20日晚,用13903022959打了好几次1860都称忙,而用13600409136却一打即通。移动解释是巧合。
  移动一再称没有对用户进行报复,理由是他们是中国的第四大公司,不会干这些卑鄙的事情。通过以上的事实,笔者不信移动会报复而又不得不信,你相信吗?
  不久前,内蒙古赤峰的霍猛,到当地移动总部交涉时候,被移动的工作人员打了,躺在医院里呆了一个多月。2006年7月7日,针对移动不提供停机数据给笔者,笔者在深圳南头西部营业厅与其论理,移动报警,警察来了,没有理睬。第二天,笔者再到该营业厅与其论理的时候,从移动的里面就冒出了二位自称是客户的留着长发的人,招笔者到外面与其单挑,后来,笔者认出其中一位原来是该营业厅的保安员,这就是不会报复人的第四大公司的干的事情。

第十三节:操控市场中饱私囊
  大家都知道,价格取决于价值与市场需求,一边是路有冻死骨,一边是资本家销毁牛羊,资本家的目的就是想制造供不应求来提高其价格。
  神州行2000年2月1日刚推进市场的时候,由于免月租和免频率费,受到用户欢迎;市场上能轻松地以物价局核定的100元/套购买。下半年,突然有一天,在位于南山区南油集团对面的佳腾电子市场,有人以市面价格购买了该市场内的所有神州行套卡和如意通套卡。后来,一位做手机的刘姓朋友也告诉笔者,那几天到处有人以市面价购买该类卡。移动的营业厅也没有货,群众都处都在找套卡。很快地,市面上有套卡销售,每套200元、300元、400元,一路飚升到普通号码800元/套。
  与此同时,媒体也在鼓吹由于制卡原因(后来又增加一个由于机站容量原因),不能大量推出套卡满足用户的需求。慢慢地移动营业厅有套卡销售,移动为了限制群众炒卡,采用了身份登记方法,每人只能购买一套,并且只提供一个窗口为排队的群众服务。粗略地算一下,一个窗口要登记身份证,每天也只能销售250套卡,全深圳市6个营业厅,每天销售的就是1500套卡。2001年这时市面上的普通号码的套卡稳定为400-500元/套。由于市面上的卡与物价局定价的卡相差很大,供销商和零售商的利润也极大,整个套卡市场上到处特别火红。全深圳每天销提供1500套卡肯定供不应求的,奇怪的是,外面的市场上却到处都有卡销售,从没有断货。
  移动的内部人员透露,其实,移动这时的套卡由他们内部人员第一手拿出去的价格最低是200元/套(每套最低稳赚100元),再经过中间节,转到市面上就是400-500元/套。这段操纵市场最火红的三年时间里,移动创造了无数个千万富翁和百万富翁。至今没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有几个疑问:1、为什么会突然集中在那几天,有人在市面上大量购卡?2、为什么推套卡的初始,供求都能平衡?3、套卡供不应求时,为什么市面上却能随便以高价购买?
  笔者知道内情,但无法掌握数据,所以提出上面的这几个问题,大家不难得出是移动的决策者在人为的控制正常渠道的供给和制造市场上的恐慌。
  本节内容与现在的移动的收费猫腻没有关系,笔者供此提出来,只是想提醒各位,不要忘记移动决策者是如何压榨老百姓的钱财,他们比普通官员的腐败百倍且公开的腐败却不用受法律的追究的这段历史。


  2006年6月27日4:53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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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3:10: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所有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问题所在,当然这些问题根源还是司法的不公。霸王条款在各地都大量存在,并且是动态的,各地的霸王条款差异性较大。霸王条款的核心是对用户不公,表现为不对等性、强制性、免责性等。移动的辩论理由一般都是,移动有权可以制订规定,用户不同意其条款,可以选择其它运营商。移动的理由看视合理,其实就是诡辩,电信与普通的商品不同,做为垄断的公共服务单位,移动有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义务,难道自来水公司也可以说用户不同意可以选择其它公司吗?用户维护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笔者以深圳移动为例对它们美妙的条款做剖析,供大家参考。痛斥移动的违法行为,单霸王条款就会打到你累,这是一位政府官员说的。笔者不喜欢空谈,本章所列的霸王条款,笔者几乎向人民法院都起诉了,极个别没有起诉的,也会在以后的时间里陆续起诉。

第一节:密码是用户唯一身份标志
  这是深圳移动针对不记名品牌而设的条款。也就是说,用户要办理不记名号码的所有业务时,都应该凭该号码的密码,密码与移动电脑的记录不相符时,用户任何条件都不能办理相关的业务。
  家人的大众卡13798463107,PUK码:54875841,PUK卡上的密码:94946741,SIM卡号:89860079190440933107。移动却告知密码不是 94946741。即使拥有PUK和正在使用的SIM,移动也不让做密码修改。移动说密码修改过,我们从来没有修改过密码,移动不理睬我们的辩解。后来13798463107丢失,该号码只能做废。
  友人吴生,2005年1月18日在被告处购买神州行13528886808,设置密码为99987315,PUK号为99987315、卡号为:89860052190446336808,2005年7月23日前通话记录有:拔出电话:2552064X、2626181X、2552669X、2566338X、2542117X、2631996X、2541816X、2518823X。2005年7月23日,13528886808突然不能使用。移动答复,该卡在龙岗坑子营业厅被补了卡并被修改密码。华强营业厅工号15号郑小姐代表移动拒绝归还友人的号码,并坦言每天都接到十多人被盗卡的投诉,他们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友人张生,2004年底在移动营业厅购买神州行13528886811,PUK号为99987315,设置密码83714026,卡号为89860052190446336811。2005年9月某日,出差在外的张生的卡突然不能使用,起初误会是因为没费,充100元进去,仍不能使用。回深圳后到营业厅查询,移动告知该号码已被他人补卡并修改密码。移动以密码是唯一的身份标志拒绝退还张生。
  2006年5月30日笔者在移动购买动感地带13760498994,并签了一份业务单据(双方各执一份),该号PUK卡号为80050046。5月31日,笔者携13760498994业务单据(上面有笔者签名)、13760498994的发票和PUK卡,身份证要求补卡,移动拒绝。
  2006年6月某天,看到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在播放用户的卡被补走的投诉,移动的GG借机宣传密码是唯一的身份标志。
  据很多用户反映,这种被盗卡的投诉很普遍地发生在中国第四大公司的、对用户负责的移动上。用户无论多愤慨,都不得不最后无奈的承受丢号丢钱的结果。
  移动系统与用户的密码不相符,移动就不给用户办理,凭什么要我们相信你移动的系统就是没有错呢?我们自身的密码也从没有记错,我们的号码和钱被你移动“抢”了,为什么就是我们的错而不是你移动的错啊?
  如果说是笔者一个人的错,那也无可厚非,为什么每天这么多用户都错呢?显然是你移动系统的错——或是确认密码的错或是密码被破译的错,或是你移动工作人员的错——是否是你们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这些错是你移动的事,反正用户的密码并没有错,而且附带其它如SIM、PUK等证据为辅证,你移动无权强占我们的号码和话费。
  我们都知道,移动的系统都可以在后台做修改的,你移动在后台做完数据后谁知呢?移动的系统并没有经过第三方的电子安全认证,无法证明是他人凭用户的密码盗走的,这种你移动说的就没有错,我用户说的就是错的逻辑与强盗的逻辑是一样。假如我们拿把枪顶着你,看你还敢不敢说我们的密码是错的。
  移动那个市场部GG经理在电视台中辩解就像银行一样,用户是凭密码办理相关的业务的。但试想,银行系统不单有几套备用且安全性很高,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安全性不高则不是我们一个人的事啊。我们在银行中从没有出过差错,而你移动却经常会出现电脑程序错误,如,王勇所诉的获得二等奖电脑提示为一等奖(案号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8号)就是一个例。你移动的系统硬要与银行系统相比,也不撒尿照一照,你做的是周扒皮的勾当还要人家称赞你是个慈善家?是人的都要贵有自知之明!!!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真的用户的密码被破解,为什么会出现这以多用户的密码被破解呢?为什么银行的密码就不太容易被破解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移动设计的密码不能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责任也在于你移动。再说,信息产业部要求,手机用户要实行实名制,先不说你没用实名制是否正确,银行的用户丢了卡或密码忘记了,但是用户都可以要回自己的账号,我们的号码若真的是我们丢失了,象银行卡一样,我们也最多只能承担卡内的钱被收取而你移动无权剥夺我们的号码。QQ也是没有实名制的,也出现QQ被盗窃的现象,但是用户可以提供初始密码或其它密码提示问题要回原先的QQ,你移动这个密码是唯一的身份特征,分明就是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该号码为我们的,即使我们提供有你、我双方各执一份的业务单据,你还不给我们办理业务,你移动到底安的是什么心?是不负责会?还是要保护盗取号码的伙伴者还是为了其它不可告人的秘密?
  上述四个号码,我们以有证据证明为我们所有、移动没有证据证明密码不相符和他人补卡,以及移动的密码是唯一的身份证明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为由,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移动返还我们号码使用权、向我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一位移动工作人员说,假如不用密码就可以补卡,则会出现社会动乱。或许这就是移动以社会动乱为由来威胁政府和法院吧。一个口口声声的负责任的大公司,用一个违法的规定来控制千百万用户,然后却要法律承认它的这个违法的规定。这个违法的规定真的被承认了,我们只能说这是人民悲哀,法制的悲哀,我们由此也看可以出能代表法律的移动是怎么样的无耻和卑鄙。

第二节:强制用户签订协议
  我们与移动原来就有合同协议存在。假如办理相关业务,与移动所签订的都是与该业务有关系协议。如我们办理预存话费送话费,则应该签订的协议是有关预存话费送话费的协议。但是当我们去办理相关的预存话费送话费等业务的时候,移动不单要我们签订《预存话费优惠业务受理协议》,还要我们一定要同意与预存话费没有关系的背面的《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如果我们不同意《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则无法同意办理相关的业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对消费者不公的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这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分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下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移动这种强迫签订与办理相关业务无关系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或撤销合同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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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不向用户提供审批备案证明
  依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的规定,所有电信资费都要审批备案。依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所有资费套餐都要标上批准文号。但是移动绝大部分宣传单都没有标注批准文号。消费者记忆犹新的是在2003年至2004年,移动实行了大量的220单向套餐、200包1500,300任打等套餐,因该资费是违法资费,不能实行,最终导致用户的“暴力”运动。所以用户对移动的宣传都必须查找其合法性,即要求移动提供批准文号,以让用户自已查找校对,绝不能让移动在合法的资费中夹杂着不合法的资费来欺骗用户,最终又擅自改变该资费。移动不提供相关的批准文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节:强制入网用户登记本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诚实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移动在协议里面要求用户登记的资料要真实,否则要有权收回号码,这是无可厚非的规定。移动又要求用户要填写本地的联系电话和本地的联系址,否则就不同意用户入网。移动的这个规定与上面要求资料真实相悖的,也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笔者常住深圳。2005年12月29日中午,笔者在位于广东省工商局一楼的体育西的广州移动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入网手续。工号GZGTZ000025的刘艳丹营销代表称入网必需要有广州地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给入网,该工作人员还为笔者举了一个很有人情味道的例子,如果入网后出现什么事,移动可以通知到。正因为没有广州的电话,才要入网广州电话,解释无需以为笔者着想来剥夺笔者的权利。解释无效。接受投诉的经理曹剑丹(工号:GZGTZ000550)称本地址和本地电话可以随便写,笔者不同意,并以此痛斥其不诚信及其建议与《协议》规定资料要真实自相矛盾。曹经理因笔者无法提供本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而不同意笔者入网。笔者以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诉。广州移动反称没有证据证明不让笔者入网,并同意笔者可以不用广州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入网。用户遇到这个问题,可以以移动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权为由,要求移动赔礼道歉和履行给予入网业务的诉求。
  移动,总是说它这么大的公司,说话会算数的,要我们相信他们所说的每句话,所打的每一份清单,系统的每一个程序。大家看,它们会言而有信吗?它们不单耍赖不承认以要本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为由拒绝笔者入网,而且还教唆客户用不真实资料入网,同时移动又规定可以收回用不真实的资料入网的号码,它不是《笑傲江湖》中的岳不群又是什么?

第五节:入网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
  全球通入网,在深圳是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才可以入网,没有办理银行委托付费,移动就不同意用户入网。那么移动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使用移动服务,只要交纳移动相关费用就可以。法律上并没有称交纳费用一定要通过银行委托,用户办理银行委托业务时,不单给用户带来麻烦,还为此要向银行交纳相关诸如账户管理费等等费用,参照国务院《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移动要求明显是捆绑销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和以银行委托为由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业务,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二)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移动辩解是为用户方便,这是移动惯用的手法,依照移动逻辑,是不是我们把王建宙锁在家里也是为了它外出不会出现交通事故?我们无需移动为我们方便,假如为我们方便的话,应该是我们自由选择,如果我们因没有银行委托而造成自己的不便,这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不劳移动来操心。
  是否通过银行委托付费,正确的做法是应由用户自已决定,银行委托付费应是鼓励用户使用而不能成为强制用户使用;银行委托收费对移动方便有利,移动可以搞一点优惠给用银行委托的用户,这也是弥补用户损失——用银行委付费行为本身就存在着增加付出和麻烦可能。移动就像开户要本地联系电话才可以联系上用户的一样,口口声声说是方便用户,当用户不需要它这个方便啊,它就会露出了真正的面目,不让用户办理相关的业务。请大家要留意商家给我们的好事。

第六节:拒绝用户现金交费
  2006年5月8日14:26,工号3970和工号3062告知笔者,营业厅不能用现金交费只能刷银行卡交费或用缴费卡交费,若没有银行卡则需先到银行存钱。后来,笔者向移动说明这样属于拒绝使用人民币。移动又称,用户可以到其指定代理点(包括邮政储蓄)交现金,这并不是构成移动拒绝使用人民币,移动是自由地提供多种方式供用户选择。
  正如移动工号15郑小姐所说一样,它们公司规定比国务院规定还大,一些看似简单、合理、合法问题,只要移动不同意,用户就完全没有办法使用,并且移动总会站在你的角度称是为你着想。移动不怕花时间与你论理,它与你论理的时间有的是,而论理的过程中,不方便的是用户而不是它们。如果大家不嫌粗口地话,笔者很想骂“*你妈的,移动!”
  《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移动不让使用现金交费不是非法拒绝使用人民币又是什么?凭什么要用户到移动的代理点办理呢?欠费到移动交费有什么不妥?移动的霸王要求目的是为它的资金安全和方便,但这是移动的事,难道歹徒抢银行也要我们为银行付出代价吗?
  为此,笔者又向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第七节:入网要预存150元话费
  在广州入网移动,不单要交纳50元的卡费,还要交纳150元的预存话费。广州移动与深圳移动不同,广州移动是不用银行委托。那么是不是我们有义务预存话费150元呢?
  我们知道,提供通信服务是移动的义务,依法交纳通信费用是用户的义务。移动不同意用户使用通信后再交费,虽然这与《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相悖,但是因让用户后付费的方式不是移动的义务,故也无可厚非。反过来,用户也没有义务存钱在移动的账户中啊,只要号码上有钱,移动就给我们提供通信服务,号码上没有钱,移动不提供就得了,凭什么要我们存一定数额的钱在移动那里?
  我们入网,已付卡费,剩下来就是付通信费用部分;假如我们乐意,可以在账号中存入1万元话费,假如不乐意,也可以只存50元,你移动等我们用完不让我们使用通信就得了。故此,移动的要求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存在银行中的钱,我们还有利息,凭什么要我们无条件无利息把钱存放在你那里。

第八节:交费一定要交纳一定数额
  移动一直鼓吹神州行、动感地带、大众卡的交费要用缴费卡而不是交现金的,这也是违反《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在笔者的严词质问下,移动终于称可以交纳现金,但每次一定要交纳30元、50元、100元的整数,并称该服务是为老人提供的。哇赛,笔者都成为老人了。笔者要求交纳10元或60元,怡景营业厅工号001范小姐不同意。移动不同意就不同意,任你如何说,都称是公司规定。
  我们想交费多少钱就交纳多少钱,凭什么要限定我们。就象进商场一样,想消费也可以,想不消费也可以,想消费多少都是我们的事。交多少不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交少了,若欠费被停机,我们需费心费时再来交费,这是我们的事,不用移动又强制为我们操这心。
  遇到这个问题,可以依《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要求移动接收我们的10元或60元的现金交费,假如我们因移动的拒绝而被停机,依《宪法》第四十条和《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六条,可以扩移动侵犯我们的通信自由权,大家实践一下吧。

第九节:强制用户使用时间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自愿选择乙方(移动)提供的全球通品牌服务,承诺自选择全球通品牌服务之日起,一年内不销户。”
  用户并没有享受其在线使用一年优惠的条件,提供电信服务是用户的义务,用户交纳移动的相关费用则可以,无需为此而被强制使用该服务多久。移动这条规定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一条第(一)项。用户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公理的规定可以是:“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品牌服务。如甲方在一年内销户,乙方则停止其承诺的优惠条款,并不予退还甲方因享受优惠签约所交纳的预存话费余额,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除外。”

第十节:可以任何时间随意地向用户发送短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 “为了方便甲方(指用户)准确了解各类业务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指移动)以短信息的方式向甲方发送移动公司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告、优惠促销信息等”
  依照该条规定,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想当然地向用户发送随意信息。笔者每天都接到移动大量宣传信息等内容,有时连打1860都会收取它们的短信,要求笔者评分;也经常接到1862010052(即移动的代码)在凌晨几点发过来的信息。短信的骚扰在第一章第一节中已有所介绍,移动的规定把短信骚扰变成合性法。
  移动并无权向用户发送宣传短信,即使是免费的,也应该以不构成对用户的骚扰和用户自愿为原则,即不能过频和不分时间地向用户发送短信,偶然一二条相关的业务信息不为过。
  移动现在总是不分时间任意地向用户发送任意短信,侵犯了用户安宁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可以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款》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一)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规定相对人无条件履行一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停止侵犯等民事责任。
  该条公平合理的规定可以为:“为了方便甲方准确了解各类业务信息,甲方同意乙方以短信息的方式向甲方发送移动公司的业务通告、优惠促销信息;乙方发送该类信息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发送且每天不能超过二条”

第十一节:移动有权以莫须有名义收回用户号码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甲方(指用户)本人或授权他人利用移动电话作非法或不当用途、甲方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资料等,乙方(指移动)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第一、解除协议的要件应详细列明,但本条中却称解除号码可以是“……等”,一个等字且没有对此“等”的性质进行限制,这赋予乙方(移动)随意中止用户通信的权利,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侵犯了用户通信自由权。第二、依《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移动有保密的义务,该条规定用户需要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但并没有对等地列明移动泄露用户资料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六)规定相对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使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第三、移动收回用户的号码后,该号码还没有被他人使用,依照合同的优先权,用户在销除移动收回号码的因素后,有优生使用该号码的权利。但该条却没有写明。该条笔者以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合理合法可以为:“如甲方本人或授权他人利用移动电话作非法或不当用途、甲方欠费超过三个月或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但在甲方对相关的停机原因整改完毕后,若该号码没有被分阶段 使用,则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件下优生使用。乙方对甲方的证件等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和,乙方若非法涉露甲方的资料,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节:移动应该负有保障用户密码安全的义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可凭服务密码办理业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负责。请甲方务必注意服务密码的保密。”
  假如移动工作人员擅自盗用甲方密码办理相关业务或移动系统技术被他人破译,则移动应承担责任。该规定违反《消法》第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剥夺用户的赔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法》第二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可凭服务密码办理业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负责,但除乙方自身的服务或技术等非甲方原因除外。请甲方务必注意服务密码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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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缩减提交收费清单义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应按时交纳移动电话费用。甲方若对费用及托收情况有疑问,可以三个月内查询其通话清单,乙方不再另行通知交费事宜。”
  该条款对用户不公也不合理。第一、该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移动应按国家的规定提供服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方面与用户发生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提供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第二、依谁主张谁主举证的证据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间为二年,若话费有争议,在诉讼期内应该是由移动提供依据,移动这个规定是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第三、《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移动通信的计费的原始数据也就是话费清单也就是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第四、依《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移动对在用户产生的异常话费时,应尽到迅速告知的义务。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应依照双方约定交纳移动电话费用。甲方若对费用及托收情况有疑问,可在5个月内查询其通话清单,乙方不再另行通知交费事宜。若甲方对费用有异议而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乙方应当负责保存计费的原始数据,直至争议解决。甲方若当月的费用出现异常的巨额费用时,乙方应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节:不寄账单和发票等资料而不承担责任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甲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登记通信资料不准确而造成甲方接收不到发票或乙方寄出的其他资料,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违反了合同的对等性,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6条及《消法》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移动有免费邮寄账单、发票等资料的义务,用户因地址不详,用户应承担责任;移动没有邮寄,而用户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因移动没有邮寄,用户为了一张发票或清单等,要在移动营业厅等候几个钟头的排队,这对用户明显不公。假如是移动没有邮寄,则移动有义务赔偿用户的损失并为用户户优先办理相关业务,而取发票和打清单的时间并不长,不会影响其他人。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甲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登记通信资料不准确而造成甲方接收不到发票或乙方寄出的其他资料,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保证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没有依照约定向甲方邮寄资料,则甲方可到乙方营业厅索取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当优先给予办理,乙方也要因此而承担甲方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节:移动可以让用户倾家荡产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甲方与乙方就费用方面有任何争议,乙方提供通话账单和清单均被视为甲方应缴费用的真实证据”
  依照该条,用户有可能倾家荡产,只要移动出一份清单或账单,说我们欠它一百万,依照该条的约定,我们就是欠它一百万。该条不单是违反了公平合理、合法原则,根本就是强盗逻辑。正确的计费是应依据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和用户实际使用的通信服务计算。

第十六节:停机必需24小时前通知用户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因甲方账户冻结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在划款时自动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依法追缴其所欠的费用。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费款额的0.3%收取违约金。”
  第一、欠费即停机的行为,移动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履行通知的义务。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字根表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故此可以参照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用户欠费(无论是全球通还是动感地带也是神州行或大众卡),移动都必需事先通知用户才可以中断通信服务。另外,依《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停机应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该条约定欠费就停机是对用户明显地不公,是移动并有履行其法定的告知义务。目前深圳移动的短信提示是“你的账户托收不到”和语音提示“你的账户低于10元”这些话并不表明用户欠费,只能说明用户的账户没有太多的钱,不属于提醒停机前通知。第二、违反对等性。《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也并不是强制性的,用户欠费停机,用户没有交话费而要被收取违约金,而如果用户没有欠费而被停机,移动的承担责任呢?该霸王条款并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为无效合同条款。
  移动对其它品牌的号码也是欠费即停机,其它品牌也可以依照此分析,起诉移动不依照规定提供服务,要求移动停机前必需二十四小明前通知。
  友人吴先生告诉笔者,移动曾对一个深圳居民以欠费90多元为由而把他放进政府的信用不合格名单中,而这位居民还不知。该居民到公安局办理护照时才知自己信用不合格是欠移动90多元。因此有必要对移动这种随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在没有证明用户恶意欠费的时候,不可以让用户产生不应产生的损失,如公安局因用户所谓信用不合格而拒绝办护照。
  另,由于移动经常无故停用用户的服务,当用户投诉很久很麻烦时,才得已恢复通话等服务,移动并没有因而赔偿用户的损失,当然暂停通信的损失是很难计算的,故采用了损失的计算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因为现代社会没有通信就根本难以工作。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因甲方账户冻结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在划款时自动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依法追缴其所欠的费用。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费款额的0.3%收取违约金。乙方暂停甲方的服务时,必需在24小时前通知甲方;甲方欠费时候,乙方应尽到告知的义务,并在无法判断甲方非恶意欠款时,不得通过信用系统等途径造成甲方名誉上的损失。 乙方没有合法的原因停用甲方的服务时,必需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甲方的停机损失无法统计,每停用甲方的服务1小时,按照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小时工资收入赔偿甲方,每次非法暂停甲方服务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乙方多收取甲方的费用时,应当加倍赔偿多收部份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因主张权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节:移动签的合同又可随便变更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约定和费用结算等部分条款如有变更,乙将及时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若通告发出一个月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则通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
  该条违反了公平合理平等的原则。若用户看不到通告呢?若移动的通告是不合法不合理而用户一时又难以判定呢?再说,用户需书面提出异议而移动不用书面提出异议且用户却无权对等性地提出变更协议,所以这条规定是违反了《消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约定和费用结算等部分条款如有变更,乙方将及时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到甲方,若乙方通知到甲方一个月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则通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但乙方的变更内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除外;甲方若要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乙方,若甲方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则甲方通知的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

第十八节:移动约定的资费可以不遵守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协议期间如遇资费政策调整,将自动按照新资费的内容执行。”
  该条没有写明是什么单位规定的资费调整,如果是市场调节价的资费调整,则依《合同法》第八条,移动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只有国家调整的资费,才是双方协议变更的合法依据。移动对该条的约定,目的是想可以随时单方修改双方约定的资费。因此用户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协议期间如遇国家资费政策调整,将自动按照新资费的内容执行。若国家新的资费标准高于原资费标准,甲方有权选择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中的最低资费;若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低于原资费标准,乙方有权选择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中的最高资费”

第十九节: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或非乙方故意原因等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协议,乙方将尽力补救,但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是说明了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这一条其实也是移动的免责条款,剥夺用户的赔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是为无效的合同条款。1、该条违反《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从心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说明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事情并不是完全免责的,而是有条件的免责。2、乙方非故意的原因,但只要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有悖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该条也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遥,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如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或非乙方故意原因等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协议,乙方将尽力被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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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强制用户把款放在移动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预付费额度300元。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预付费额度、信用度和消费状况等情况,自动实时分次从甲方托收银行账号内进行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采用预付费结算方式,甲方并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预付费额度从甲方托收银行账号内划收预费。当甲方预付费结余部份低于25元(含25元)时,须补足预付费额度。补足方式为乙方从甲方托收银行划款项或者甲方以其他方式缴费。如甲方未采用预付费结算方式,乙方并对甲方当月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月度总结算,并于此月6日划余款。”
  用户只要有钱就可以消费,无需一定放三百元的钱在移动处,而放在移动那里的三百元还是无息的,这让用户损失,对用户不公。国家电信管理局《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明文规定用户可以在与企业约定的交费起始日后一个月内任何一天交费,因此移动实行预付费本就有很多不妥之处,你移动不让用户用后付费,用户又凭什么要预存一定的话费?如果是用户欠费而不能使用,也是用户自己的责任,麻烦的也是用户自已。你移动只能提倡用户存三百元而无权强制用户存够三百元。该条的规定是不合理不公正,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用户可以依照《消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采用预付费的方式使用乙方的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可自动实时分次从甲方托收银行账户内进行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在甲方账号的预付费结余部分低于25元时,乙方可以从甲方的账号中划款100元。”

第二十一节:移动可以反悔双方约定的资费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乙方(指移动)有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指用户)进行收费。”
  本节与第十八节、第十九节的违法性质一样。资费是双方约定的,市场调节价部分的资费,移动想变更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应与用户协商同意。移动无权单方按照其公布的资费标准收费。移动强制的约定,实则就是移动想公布什么资费就可以按照什么资费的标准收费,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指的是全球通品牌条款,《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指的是动感地带、神州行、大众卡品牌条款。下面介绍一些不记名的品牌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二节:收钱不负责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移动信息提供商(SP)向甲方提供移动梦网服务,乙方负责提供通信网络平台,具体产品或服务由移动信息提供商(SP)提供并公布资费标准,乙方仅为费用代收方。甲方与移动信息提供商(SP)之间就服务项目、业务费用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移动信息提供商(SP)协商解决,与乙方无涉”。
  第一、第一章中已分析没有经用户同意的代收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全国用户都咒骂的事情,没有几个用户愿意被代收费而不知SP为何方神仙。此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收钱而不负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的公平合理交易原则和用户的赔偿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条也是可撤销的条款。
  移动对该条规定其实就是收费不负责任。代收费的行为,应该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假如是移动与第三方之间引起的代收费,应该再由移动与第三方交涉,与用户无关。最起码,收错费,移动也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节:收费不给计费依据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因技术原因,乙方暂不向甲方提供清单(动感地带品牌可通过网站渠道查询当月实时清单)、账单查询和打印服务。”
  该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技术原因不能打印清单是明显错误。用户自己都可以在网站上打印动感地带的清单,移动却称技术上没有办法做到,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具体点评见第三章第五节《不敢向用户提供收费清单的品牌》。

第二十四节:强抢用户充值卡货币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须在手机充值卡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之前进行充值,否则,手机充值卡过期失效且卡内金额不予退还。甲方确知充入的移动话费存在一个事实上的有效期限,话费若过期则号码自动进这入90天的保留期,在此期间甲方不能享受移动通信服务。如甲方在保留期内进行充值开机,则可激活已进入保留期的话费;如甲方在保留期内没有续充值开机或充值金额不足开机,则乙方有权回收该号码,话费余额不予退还。”“甲方购买乙主手机充值卡视为消费行为已完成,甲方购买或充值后,在非乙原因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退还话费余额的请求”。
  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移动无权没收用户的财产,这种余额不退回的事,也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中消协已说了很多次了。我们都知道,交话费交的是现金,话费也是现金,充值卡充的也是我们的现金,充值卡在这里代替的是人民币。详细点评第二章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第二十五条: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应先付费后使用。乙方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取话费,如余额不足,甲方应购买乙方提供的手机充值卡进行充值。”
  资费标准是双方约定的,未经甲方同意,则乙方无权单方改变资费,即乙方无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这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该条要求乙方需用充值卡交费,实质乙方就是用充值卡代替了人民币,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伪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笔者不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条款,还向深圳人民银行举报移动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二00六年七月四日答复,称“代币购物券(卡)一般应法具备以下要素:‘一是以人民币标明一定的金额;二是强制第三方接受,用以代替人民币支会一定范围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三是不记名,不挂失”因为移动并不是强制第三方要求用使用充值卡,所以并不违反该条规定。但事实上,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移动是强制向用户使用充值卡充值。移动发行的充值卡是地地道道地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笔者将继续向人民银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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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移动说的都是金科玉律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如甲方与乙方就费用方面有任何争议,乙方协助提从的相关记录被视为甲方应缴费用的真实证据”
  用户费用应该是用户实际上接受服务的费用而不是凭移动的记录。依照该条,移动说用户欠费是多少就是多少啊。该条和第十六节一样,是换汤不换药。其实移动就想代表法律,移动自大到认为其说的都是金科玉律吧,不过现实中,的确我们的司法也一定程度上受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百姓不可点灯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主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时,号码处于“正使用”状态,即号码内的话费余额大于0元,否则号码有效期立即终止,进入保留期。如甲方在号码进入保留期90天内未通过充值开机,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将收回号码”
  该条只规定用户账号中没有钱的情况,将会被停机,但是用户账号中有钱,移动停止用户号码的呼出呼入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讲,违反了合同的对等性。该条与本章第十六节一样是换汤不换药,详细点评见该节。

第二十八节:又是代收费的霸王条款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确知使用GPRS功能上网将产生流量费,并根据实际产生的流量进行计费;另外,如甲方定制、定购某项梦网服务,还将产生按条计费或包月计费的信息服务费,该费用由甲方代收。”
  移动提供这种代收费服务并不能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用户的财产放在移动处的目的是作为通信的费用,移动想代理第三人代收费,应该经用户同意,或通过人民法院途径向用户主张权利,不能把移动代理第三人的关系及用户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同于用户与移动的民事关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该条是无效的合同条款。具本的分析见第一章第三节。

第二十九节:移动可以任意变更合同条款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媒体公告、短信或外呼等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发出后自动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也剥夺了用户的平等权,与本章第十八条是换汤不换药的。

第三十节:拿用户的现金退赔用户的话费
  《外来媳妇本地郎》有一个这样的情节:啊牛拿啊祖七万元,就用七万元的洗脚票归还,移动干的事与故事里的事情参不多。
  2006年4月5日、12日、15日、18日、20日、5月8日、12日、17日、6日、6月9日、21日分别以欠费为由停止笔者13903022959的呼出。笔者向移动交涉没有欠费,移动答复系统是显示笔者欠费,就是不给笔者开机。笔者为了号码的正常通信只能先向移动交纳相关的费用开通通信服务,后起诉。
  2006年7月,移动把多收笔者的2000多元话费退还笔者的账号。据其它同样遭遇的用户反映,移动会在法庭上辩解钱已退还笔者。笔者要求移动返还现金。移动称是多扣的话费就返还话费。
  好一个多扣话费就返还话费!假如不是你移动以欠费为由停机,我们还要交纳这么多话费吗?我们没有理由在你的账号存放这么多钱;一分钱话费也是一分钱的现金,你多收的应按现金退回我们,我们要的是我们的血汗钱而不是“洗脚票”,是否要洗脚是我们自愿,无需你强迫我们。移动不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各位请注意移动的这个逻辑,它凭着银行托收的规定,可以从用户的账号中扣取无数钱(比如1万),然后它可以称是多收用户的话费而退回用户的话费。笔者不得不佩服移动在吃用户上的精打细算,分厘必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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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是如何与移动周旋

第一节:直接过招
  一、与1860(10086)的较量。
  以前,每月发现手机被多扣钱,首先打1860(10086)投诉。MM或GG会反问笔者是不是订制什么业务,这是他们反客为主的伎俩,听说很多人就此上当,承认的确是订制过什么业务,不过像网友“四裤全输”反而被移动这种不真诚激怒。笔者坚持没有订制业务, 1860MM(GG)就把投诉记录输入,在输入过程中又是不断地提醒笔者是不是什么时候订制什么业务。
  第三天,笔者会接到梦网公司客服电话,梦网客服死活咬定笔者什么时候发什么东西订制什么业务。记得一次和那个亿万富豪、获得多项荣誉的马化腾帅哥创立的腾讯公司MM交涉时,电话里头的MM就说得有声有Se,并声称上法院是笔者的权利。梦网公司MM在与笔者交谈过程,也是了解笔者性格和法律知识的过程。随后又有自称是梦网公司更高层的MM来电与笔者沟通,笔者必需就投诉事情再说一遍(其实那个更高层的MM是知道的,只是故意要拖累用户而已。他们这一招叫做以逸待劳,主要是消磨用户的锐气和耐心)。
  当对梦网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时候,又有第三个更高层、第四个更高层的人员。最后,笔者很是生气它们浪费时间,又直接找移动的1860投诉,移动的MM(GG)又了解处理情况,并称回头向梦网公司了解。后又是另一个移动的MM(GG)来电,称原先的同事下班了,向笔者校对一些情况,笔者又咕咕噜噜说了一大堆,并诉苦对梦网公司的不满。接下来就是谈退费。移动会说它们没有错,但为了让用户的100%满意,可以退费。笔者不服,移动的MM(GG)又说请示一下领导。
  再有另一工号称昨天的同事已下班了,所以由它来处理此事,又询问整个事情的经过,这时笔者已没有力气再象以前那样大喊大嚷了。移动MM(GG)就会二倍退回笔者的费用——仅是话费而不是现金。当然,想要依照《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让移动赔偿损失,则又有梦网公司自称是再高层的人员来电,给二百元以下的补偿。
  一场本来是几元或几十元的维权,1860(10086)这样不分时间会拖笔者好几天,让笔者不断地重复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事实上它们都有录音,它们也知道整个事情,只是要笔者多说一遍而已,而同事下班或者是更高层客服的答复却又是冠冕堂皇的理由。最后笔者的话费得到维护,但是付出更大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这是得不偿失的方法。
  笔者现在已理解1860的消磨用户锐气的策略,除了以前上当外,现都避免与它们废话,并逐渐摸索一条要它们定时来电、一次最终答复的方法。笔者现在与1860打交道也很少了,一般都是把1860当作一个咨询工具,有事上营业厅发发气,以免被移动气得神经病。
  1860MM或GG是无辜的,它们的工作档案都在移动外包的如润迅公司里,也就是说,它们工资不是来源于移动,而是来源于承包移动客服的几个公司。它们执行的是决策者的不道德的违法规定,站在前线上当炮灰,工资却不高。来到深圳这个地方,混口饭、做些不违法的事也正常的,总比那此做交友或裸聊等等的梦网公司的工作人员要高档。笔者不会怪责她们欺压用户,相信善良的用户也不会怪责它们的人而谴责的是那些幕后决策者。但在工作中,她们又是不可原谅的,因为她们的行为是代表移动,她们实际上就是在代表移动收拾我们,侵犯我们的权益。所以,一旦权益被侵犯,我们对它们就不应客气。下面事例也代表笔者现在对待移动1860(10086)的态度。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移动对用户的停机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2006年5月12日,笔者在广州黄埔大道188号附近办事,因急事要打电话,发现13903022959被停机了——附近并没有公共电话和销售充值卡,笔者致电深圳1860。下面是对话的经过。
  笔者:“为什么13903022959不能呼出?”
  工号3077:“您欠费。”
  笔者:“我要求开机?”
  3077:“不能!您可以在附近买充值卡充值”
  笔者:“我附近没有充值卡卖,我在广州也不知到哪里买充值卡。再说你们没有24小时前通知我要停机,现在我有急事,没有办法打电话,我要求开机?”
  3077:“先生,不能。欠费不能开机”
  笔者:“那你就记录投诉。我投诉要求马上开机”
  3077:“先生,欠费不能开机!
  笔者:“我并不是要求你开机,我要求你记录我的投诉,即停机没有理由,要求马上开机”
  3077:“先生,欠费不能开机!”
  笔者:“依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申诉必需先向你们投诉,所以要求你记录我的投诉,即停机没有理由,要求马上开机”
  3077:“先生,欠费不能开机!”
  笔者:“我现在没有要求你开机,我只要求你记录我的投诉,要求开机,你总会记录吧!!!”
  3077:“先生,我们欠费不能开机!”
  笔者:“我警告你,浪费他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你再不记录投诉,我就不客气了”。
  3077:“先生,欠费,我们是不能开机的!”
  笔者:“妈的,记不记录我的投诉”
  3077:“先生,请你用文明语言”
  笔者:“你浪费我的时间是不文明在先,记不记录我的投诉,说!”
  3077:“我记录好了”
  我:“什么时候回复?”
  3077:“我们尽快”
  笔者:“尽快是个相对词。尽快是到什么时候”
  3077:“我们会尽快的”
  笔者:“相对你们践踏法律的时间,一年也是尽快。你到底什么时候回复?一年还是一个月”
  3077:“我们会尽快的!”
  我笔者“※你妈的,尽快到什么时候?”
  3077:挂机!!!
  很多网友批评我说粗话。或许说粗话是错的吧,一位男人更不应该向一位女同志说粗话吧,或许3077MM打份工也是够可怜的吧,笔者不应向其发脾气。但是,当手机被无理地停机的时候,作为移动,却不断地和你磨;她这么样地扯蛋,她什么事情都不会被耽误还有工资拿,而我们却误了事情。骂它醒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情,一来不会被误事,二来它也要懂得打这份工要知廉耻,三来,也让幕后决策者知道老百姓不是好欺的,四来,我们骂的是移动而不是她个人。
  以上的经历,得出的结论是,真的有事情要找移动,还是找面对面的营业厅MM(GG)。面对面,移动就不会总是磨你。
  二、与移动营业厅MM(GG)周旋
  伪君子的“岳不群”最怕人家揭露它真实的面目的。打电话,用户只会经常被气得直骂这个世界还有天理,这没有人知道。假如到营业厅中去办理,一切的道理都是面对面,移动也不讲理也就无地自容,再者,在营业厅面对面骂一骂它们,也可以出出气,以免被移动气到得了个神经病。
  神州行、动感地带的电话,深圳移动是不提供清单的。可是,移动直接在我们的账户中扣钱,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笔者有空就拿着《电信条例》就到移动的营业厅,然后指着《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要求移动提供计费清单,移动要是不提供,笔者就当场在那里与它们论理或许是叫沟通100吧。要是几个人都在同一个营业厅与它们的论理,它们就再也不敢不讲理。有一次移动经常报了警,警察来了还把移动训了一顿。一次警察说了句不太好听的话,笔者就以涉嫌介入民事纠纷投诉警察,咱们不犯法,怕啥!
  只要能有效地对付流氓,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是无所不用,用所不极,这是笔者的人生信条。移动玩了法律的空,并凭其强大的力量剥夺用户的权利,折磨用户。我们也要充分运用法律的力量,与之周旋。直到移动提供收费清单给我们为止。
  并不是我们没有事找事,而是移动总是没事找事给我们,不守法不讲理,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在法律框架内来对付这个流氓。

第二节:我是如何运用媒介来维权
  许多朋友经常向媒体报料,认为对付移动要通过媒体来暴光。想法固然好,现实是行不通。
  首先,爱憎分明、敢怒敢言的风气还不是媒体的主流,商业化的操作下不会有多少媒体去关注你一个人和移动的正义“战争”;其次,移动是主流媒体第一广告大户,没有移动广告,主流媒体员工福利会减少得多。事实上是主流媒体都不会对移动的行为进行谴责,记者们也是敢怒不敢言;再次,报与不报对用户都不是什么影响,最多影响是没有维权的用户感到出了点气;还有,非主流媒体也是不太会报导,一来害怕移动影响力,二来想讨好移动,分一杯广告费的羹。还有,媒体所说的一般都是一点水滴进大海一样的报导影响,没有实质的后果。最后,移动有一帮人,专门在研究社会舆论对其的评价及影响,一旦有风吹草动,移动综合部(相当于办公室)就会出手与媒体交涉。朋友们期待媒体的希望不要太大。
  基于上述认识,与移动的诉讼,笔者很少向媒体报料的,当然像《南方日报》之类报刊记者,有时还是闻到气息,主动采访、客观报导,更多记者写完稿后发不出去。这并不等于笔者没有主动不请求媒体帮助。像新华社2004年6月10日《消费者质疑移动通信欺诈对簿公堂》、2004年7月5日同时报导的文章《新闻分析:手机超级优惠套餐究竟好了谁?》、《新闻调查:谁还在收取手机选号费?》、《"我为什么要和润迅移动打官司?"》、《专家意见:消费者的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就是笔者报料的结果,一下子就把移动给镇住了,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广东省也在当时掀起了一场所谓的整风运动风。笔者从没有想过要出名,笔者有时想出名都是以是否能更好地与移动周旋作为考量。
  现在笔者通过媒介的平台与移动周旋的主要是网络。网络,移动难控制了;再说,网络的使用者多是青年,青年人是国家的建设骨干和祖国的希望,所以传播得很快。
  2006年人权报告中称,全国自78年以来,还没有一个因过激言论而被捕,我们在网络上说什么,假如真的因此而被捕,那倒是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第一个啊,相信人民不会忘记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言论而被捕的人,那时再出现的人权报告,也就不敢说自78年以来,没有人因言论而被捕。故,大家想说啥就说啥吧。

第三节:我是如何运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维权
  二年半前,笔者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诉深圳移动违约,工作人员不理睬我。后来,笔者多次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信息产业部申诉相关的业务问题,它们还是没有依法受理我的申诉。一年前,我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并没有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和处理结果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广州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判笔者败诉(案号为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71号)。半年前,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笔者的申诉仍不予答复,笔者认为没有起诉是笔者的错,法院不支持诉求不是笔者的错的信念,遂又成诉。工夫不负有心人,遇到了好法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找关系没有用,这次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败诉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主审法官:曾志清、曾红、麦小玲《楚天维权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一审被判败诉》http://ct315.com/show.aspx?id=1071&cid=8),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服从一审判决。从此,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再也不敢称用户的申诉不属于行政受理范畴,对用户的申诉都会答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败诉后,在以后受理笔者申诉中,采用的是消极态度。直接回复笔者的请求没有依据或是干脆就答非所问,比如笔者申诉移动2006年5月12日1860挂掉电话的时候,它干脆说成是笔者要求移动开机。依照法律,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答复行为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尊重法律,也只能无奈看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钻法律的空隙,看着它们沆瀣一气地站在一起,除了向有关部门写信投诉外,并没有对此采取过激行为。
  大家都说通信管理局是移动的“父亲”,“父”难于管“子”,笔者认为通信管理局是移动的儿子而不是父亲,儿子管老子,根本就没有办法管。请看,原国家通信管理局局长王晓初调到电信集团,担任的职务时是一个副总经理,你说到底是谁大啊?现在的广东移动总经理徐龙十多年前是浙江省邮电局局长,你能说通管局是运营商的父亲吗?正因为如此,深圳联通多收取我信息费,笔者向通信管理局申诉,联通公司在《关于用户陈之伟申诉问题处理情况汇报》直接不同意赔偿笔者损失,只答应退款。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关于申诉联通公司短信多收费用问题处理情况的告知函》中明确表示不对联通公司罚款,而依照《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应该对联通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在此,通信管理局是于运营商的儿子也由此可见一斑。笔者所说的这些资料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05)年东行初字第48号档案中。
  另外,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当然对其辖区内出现的事情,要负主要责任,从官员的政绩来看,它们也一定会压制我们,这也就是实际上通管局是运营商儿子的另一个原因。
  笔者信仰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这个执法者,拿着纳税人的钱财不为人民办事,笔者绝对不会就这样迁就它们的。在向省政府等部门投诉无效的情况下,笔者从没有放弃申诉,依然不断地要他们履行为人民办事的责任。在这里,笔者介绍对付通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向各位汇报。
  依照《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必需在收到申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用户申诉,申诉书中联系电话要是没有人接的,通信管理局必需用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的决定。只要我们不接通信管理局的电话,处理结果依照《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又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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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3:13: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我是如何运用物价局维权
  对于移动没有明码标价、价格与实际不符等价格欺诈的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条规定,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局应当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迟在65天内对用户的举报申诉进行答复。注意,举报的联系地址要正确,并且要提供移动收取我们钱的证据及说明违法的法律依据。
  得过且过或许是公务员的共性吧。通信的主管部门不是物价局,物价局对于用户的举报申诉,更加不太积极。深圳物价局直到现在为止,还荒唐把清费者的举报,直接告知运营商就认为是完成法定职责。
  2005年6月18日,笔者依法向深圳物价局申诉。一直以来都没有消息。2005年8月,笔者到物价局上访事情进展情况。物价局12358工号406答复,物价局把笔者的申诉转到运营商就是完成了法定职责,并称笔者要求物价局组织解决的请求是一个无聊的话题。这不是和群众报警,警察把群众推向歹徒那里解决一样吗?最终笔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做出了(2006)深福法行初字第10号的行政判决(主审法官:陈奕芳、廖劲锋、谢文超),确认深圳物价局的行为违法,详细http://ct315.com/show.aspx?id=1107&cid=8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深圳市政府官员对笔者说,物价局一直以来都不想管此事。深圳物价局并没有因为败诉而改变了这个受理用户举报直接转到运营商处理的制度,这是在判决书后笔者再次举报后分析出来的结果,因为以后举报后还是运营商直接给笔者的电话,而不是先由物价局给笔者电话并组织调解和查处。
  笔者一定会想法改变物价局这种“警匪”一家亲的行为。

第五节:我是如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权
  与运营商的所有纠纷,是合同纠纷,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以及政府赋予工商的法定职能,用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用户申诉的时候,要注意提供一些事实依据,目的是受理条件成立;申诉还要写明联系地址,以便能收到工商局的回复信函。
  依照《电信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工商消字[2004]第39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迟必需是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用户的申诉,并且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否则,用户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深圳物价局与深圳工商局是同一班人马,他们也是直接把用户的申诉直接转到“土匪”那里去,笔者对它们这种“警匪”一家亲的行为用行动表示愤慨。罗湖区人民法院已确认罗湖区工商局违法并判令其限期依法书面答复笔者(案号:(2006)深罗法行初字第28号);起诉深圳福田区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也正在诉讼中(案号2006深福法行初字第339号)

第六节:我是如何通过法院来维权
  法律是公义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媒体失声、经营者蛮横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法院做为主战场。也可以这样说,我们的所有与践踏法律的移动的战争,都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法院。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媒体失声、经营者蛮横的情况下,我们进行的维护法律尊严的战争其实质就是与法院的战争,而不是与移动的战争。笔者第一次上法院上这样的。
  向信息产业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无效的情况下,笔者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于2004年3月份终于把深圳移动与深圳润迅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在一次次地交涉,一天天与他的员工见面的情况下,移动的总经理在临开庭前主动与笔者见面的——笔者并没有此要求。后来,据笔者的代理“律师”说,移动给了不错的条件,笔者只想要这个理,钱容易赚,正义却是金钱买不到的。在神圣的国徽下开了庭,人生的第一个案件一审笔者败诉了——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江剑军法官不让笔者选择违约的案由而强行代笔者选择侵权的案由判笔者败诉了。从移动的工作人员对笔者蔑视的眼神里笔者读懂了什么,移动的律师很诚实承认它们找了法院的领导——不得不承认移动有敢作敢当的霸气——或者是看你能奈我何的心里吧。笔者上诉。
  笔者深深地明白,对付移动这个有很多诟病的恶人,只有不断地揭它的痛,触动它的神经,它才会明白用户的愤怒,社会才会明白它的罪行而声讨它。只要符合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笔者的行为就是对的。那时候移动违法的优惠套餐、入网费、选号费等遍及整个深圳的通信市场。笔者对此在举报无效的情况下,向福田法院起诉了二个。
  笔者这种总是揭它的痛的诉讼行为被迫停止了。主管福田法院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李育忠先生(现任福田检察院副长)不给笔者立案,也没有在七天时间内裁定不立案。笔者多次到福田区人大(胡天祥)、政法委(陈先生)、纪委,多次到深圳市人大(施老先生)、政法委(郝先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月梅)申诉。总有一个声音训斥笔者的事情是小事,但他们当中更多的是支持、同情笔者,就是解决不了笔者的问题。与此同时,只要是笔者投诉的问题,移动都会说你可以上法院啊,这是移动南山区西部营业厅工作人员一句惯用语言。笔者的号码13528886808被停用,找移动交涉,华强营业厅工号15号的郑小姐干脆称它们不管国务院的规定,并公然称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不是亲身经历,笔者不太相信移动的面目就是《笑傲江湖》里面的岳不群。
  笔者冷笑着,就象移动当初开完庭后对笔者的冷笑蔑视一样。封建社会里,民众尚有诉权,在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里,难道没有天理吗?这时的笔者没有了最开始时的怒火,格外地冷静。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整整二年,笔者从没有运用停止用移动这个载体,在法院这个平台上与邪恶做斗。
  笔者自费到武汉代理蔡红波的对移动的起诉;《厦门日报》对笔者一版的报导没有忘记大篇幅地报导笔者与移动的战争,厦门电视台对笔者的报导专题标题是“我与电信的纠纷”,笔者自费到厦门代理二个用户与移动打官司,笔者亲自到广州起诉移动5个案件,笔者与全国的电信维权者一直在互动并交流经验,同时祝贺战友们取得了不错的战绩,当然笔者也没有忘记有空就到各级人大、政法委、纪委投诉福田法院,一有机会就控告福田法院李育忠副院长(现任福田检察院副院长);还有传单啊、到公安局申请示威游行啊,写信啊,静坐啊……都是笔者抗争的方法,二年多来,笔者从没有停止。
  终有一天,福田法院通知笔者交诉讼费,相关部门也打电话给笔者,笔者的诉权暂时又得到恢复了。笔者再起诉移动近二十个,法院都受理。现在想起笔者经常到福田法院像唐僧一样讲经,也是哑然一笑。当然笔者仍然没有继续写写信,控告李育忠,笔者没有忘记《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笔者并没有责骂江剑军法官,当然,笔者对于人生第一个审笔者案件的法官也从没有忘记。在这二年多的时间里,笔者总会把笔者与移动有关的诉讼案件寄给他,包括厦门市二十四位用户寄过来的感谢信,笔者时刻没有忘记他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害怕他却忘记笔者啊。笔者认为,江剑军法官不像是一个没有良知的法官,法官也是人,当初他判笔者败诉也是因为他是人,现在笔者不断的提醒他对笔者的伤害也是基于相信他是个人。后来,看到福田法院的公告栏里,报导江剑军法官获得2005年个人三等功,笔者真替他高兴啊。
  以上就是所说的都是笔者的亲身经历。笔者对在法院诉移动的案件,希望能让正义得到申张而胜诉;也不敢奢望能胜诉;见多了,也就会经常说胜诉是意外,败诉是正常。
  以最明显的立案为例说明笔者奢望胜诉的原因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收取用户的材料应给予收据;用户坚持起诉而不符合立案件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在收到材料的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下裁定书,不立案或不下裁定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很全面,能保证公民的诉权。可是事实上如何?法院以你的材料为不合规定为由不收材料或收你的材料不给你的收据,过了法定时间可以不决定是否立案。笔者实在找不出法院立案庭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的诉权实质上被剥夺,一个连保障公民最起码的诉权都没有的制度,我们能不思考吗?连诉权都可以剥夺的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更不必要说了,我们敢奢望胜诉吗?这种现象不单单发生在福田区法院,也发生在深圳南山区法院、罗湖区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这种违法行为,由于我们没有另外力量与之抗衡,也就不存在公正的问题。
  具体到移动的问题。能拿到移动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一定是有实力。在这里的有实力,不是仅仅指律师人才,而是有背景的实力。这些有背景律师事务所,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默契和利益交换,足可以蹂躏千千万只信仰道德良知的人。良知在李育忠与移动面前,都会显得特别苍白无力的。
  但是,夏明翰、秋瑾并不是没有促进社会的进步,鲁迅说:“我以我血荐轩辕”我们不要奢望能胜诉,因为希望更大,失望就会更大。笔者只是想用诉讼表达笔者的不合作,只是想用诉讼这个非暴力的行为表达千千万万用户的不服,只要能够立案,让历史记住这一切,就足够。这才有起诉移动几十个案件。

第七节:我是如何通过公安局来维权
  笔者所有行动也从不去挑战法律和道德的极限,该主动告诉公安局的,都会主动告诉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了笔者后,也从来没有对笔者采取什么措施。笔者向公安局申请了二次示威游行都没有被他们理睬,或许他们也知道笔者是不会搞社会动乱这些事情的。
  在这里,想提醒一些朋友的是,刘和珍式的运动是英勇和光荣的,但是还是尽量不要做,未上阵先倒下,精神虽可贵,但不是英雄,要注意掌握法和理。国家在维护电信用户的权益方面实在让人心寒。但并不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就象人们想象中那样不负责任。无论是法院,还是通管局、工商局、物价局、人大等,对你的申诉或许让你很不满意,但他们当中有良知、忧国忧民的人所占的比例还是很高;当然一些坏起来的人更加坏,我们平常看到的都是坏或者是他们的上司与移动结合在一起吧。我们还是要认可里面有很多国家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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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3:14: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后  记
  笼笼统统地写了上面的内容后,心里并没有感到轻松。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从历史唯物主义来讲,和谐的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前期,不和谐的社会是和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表现的内容不相符的,假如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那么所谓的共产主义其实就是天上的嫦娥。故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才是正确的。
  从辩证唯物主义来说,和谐应该是动态的,这才符合运动的绝对性,事物的矛盾性的特点。那些以和谐、稳定为理由,总要制止动态的矛盾发生的人,他是硬生生地要群众把和谐看作是一个没有矛盾的平静社会,他的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逻辑,其实质他就是害怕自己承担责任,影响自己的仕途的投机主义者。
  动态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的真、善、美与假、恶、丑的对抗性斗争没有一刻停止过;动态的和谐社会就是在这场对抗性的矛盾中,真、善、美占了上风。
  那么何谓真、善、美的行为呢?笔者认就是符合新事物的运动规律,也理解为符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行为,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行为。而捍卫法律的尊严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也就是符合真善美的行为,也就是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因此说,我们持之以恒,坚持与以移动为核心的利益集团践踏法律的所作的斗争,就是在创造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就是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实际行动;我们只有坚持信念,长期不懈地向移动这个邪恶的违法集团斗争,这样即使临时的时候,我们也会说::“回忆往事,我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耻,我的一生已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本书中得到很多网友的支持和指教,书名《剥移动的皮》是网友“红楼梦”代为起的,在此对他们帮助表示感谢。希望更多的朋友能提出意见,我的邮箱是A61606606@126.com,QQ119533888,感谢!有网友建议不要带情绪,笔者也尽量避免情绪化,可对于一个被移动收拾了二年半、看到移动这么多罪恶的人,在书中不露出情绪,或许就是要求李敖不带情绪地书写蒋介石一样难。
  二00六年建党日初稿完成

 

附:与移动战斗的主要法律

一、 法律
  1、《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价格法》、《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法》、《广告法》
  2、《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二、司法解释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6、《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规
  1、《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况争法〉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四、规章
  1、《电信服务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

五、 规范性文件
  《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

 


  执行主编:陈书伟 执行副主编:夏楚辉
  顾问:黄志宏 吴泽西 林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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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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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5:11: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挖C.你是不是移动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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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4:52: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的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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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6:13: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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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23:47:00|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移动是垃圾

 但是我没得其他通信工具,还是要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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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1:45:27|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写的太多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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