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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三轮车非法从事营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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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联合对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轮车是:机动(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种用于营运的三轮车;残疾人、老年人以车代步的三轮车等。
二、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营运车辆,**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四、严禁三轮车占用人行道、盲道或非机动车道停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禁止三轮车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由****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9月1日起施行,请有上述违规情况的车主及时整改。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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