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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 z' m9 M1 B) C# }) B
第十六条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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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 ~. k' w( M* i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_& W* U) j% m! E3 p$ q
3 e3 r* k/ x; y1 ]" o: E+ V0 T 根据这一规定,交警隐蔽式拍照执法已经成为违规行为,自身不在,何以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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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 ^# W& B+ F& `0 m1 O1 K 交警隐蔽式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车辆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但由于交警部门执法手段隐蔽、处罚缺少透明度,众多司机怨声载道,广大老百姓也议论纷纷,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执法者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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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交通违法处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对司机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交警部门躲在暗处执法,不公布电子眼的具体位置与限速标准,或者长期不兑现处罚,诱导司机重复违法,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这会导致交警部门的职能严重弱化、异化,对司机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全变成了被交警部门进行罚款创收的依仗,这与立法的本意是完全违背的。 o- q4 b- m" r4 e2 a+ f* J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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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隐蔽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法律精神是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而隐蔽式执法恰恰是违背了最首要的“公开”原则。从这个角度上,交警隐蔽执法通过“毒树之果”取得的证据,应该永远排除在正当执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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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5 u0 p* f: [( A0 J(注: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思是指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往往被法庭所拒绝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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