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某乳业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取得第43351857号“高骼”、第42618444号“骼高”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奶粉;营养奶粉;豆奶粉;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固体奶;酸奶;羊奶(截止)。2019年2月28日原告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取得国作登字-2020-F-00989384“首冠高骼儿童成长奶粉包装”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公司通过品牌推广活动及广告宣传,获得“2020中国品牌新时代领军企业”称号,原告旗下“高骼”品牌于2020年5月10日获得“公众推荐品牌”称号。2022年7月25日,原告持有第43351857号“高骼”商标获得“湖南省知名品牌”称号。2021年12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网络登录“拼多多”购物平台在“某某母婴用品”购买贝骼美高儿童成长奶粉1桶。该产品由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成都某商贸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被告生产。经比对,网购商品为“贝骼美高”标识字样的奶粉,“贝骼美高”(以下简称被控标识)为蓝色字体,居包装上半部分靠上位置,约占包装四分之一大小,左右排列,右上方标注“TM”字样。从商品包装看,原告使用包装桶与被告使用包装桶卡扣形制不同,原告包装以绿、白为底色,被告包装以蓝、白为底色。原告包装正面上半部分为注册商标“高骼”,商标下面以较小字样标注“5B-GBM高骼营养配方”,正面中间位置以较大绿色字体标注“儿童成长奶粉”,下半部分为动物图案。被告包装正面上半部分靠上位置以蓝色字体标注“贝骼美高”字样,下方以彩色字样标注“BEI GE MEI GAO”拼音,正面自下而上以蓝色为底色,约占三分之二大小,下半部分以较小字体白底突出方式标注“儿童成长奶粉”,下方左侧以较大白色字体标注产品成分,右下方以彩色图案方式标注营养成分,包装侧面配有身高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