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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一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放:
据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11日,冯某某从内蒙古返回船山区,未按规定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备,也未落实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在健康码变红色后,他还多次外出到公共场合。后经核酸检测,冯某某为阳性,而他的行为也导致4人感染新冠肺炎,造成疫情扩散后果,还致船山区河沙镇59人被集中隔离,且全镇居民开展检测核酸。
11月17日,船山区公安分局对冯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官说法: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重要提醒: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应当自觉履行防疫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全景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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