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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注意!9月20日起遂宁人购买无人机实行实名制,驾驶员必须依法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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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5:00:00|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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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起,《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今后购买无人机必须实名制登记,无人机驾驶人员也必须依法考驾照。
1、购买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
登记完成后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规定》明确,今后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
☞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而且这些你也得注意:
①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②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③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2、无人机驾驶员必须依法考证
《规定》指出,除:
“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
“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机”
“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的无人机”
这三种类型的无人机外,其他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
今后,全省空域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
①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②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③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未经批准,以下区域禁止民用无人机以下飞行:
①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②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③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④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⑤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未如实登记 最高可罚3万元
《规定》同时明确,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凡事:
①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②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③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④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⑤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进行飞行活动,或者未粘贴规定登记标志的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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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5:00:01|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遂宁飞无人机还需要注意这些事项这个公告内容请你要熟记:
遂宁市公安局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分院
关于加强遂宁南坝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为维护遂宁南坝机场净空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相关规定,现就遂宁南坝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遂宁南坝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如遇重大活动或节日,需燃放烟花、焰火,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擅自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凡进行无人机、航模等飞行活动,必须取得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向遂宁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站报告飞行计划并签署飞行安全协议(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 028-85399067、遂宁分院空管站电话0825-2936318),同时必须向所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书面报备。
  三、全市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对妨碍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谎报案情、制造虛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积极鼓励发现、规劝和举报无人机等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 110。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本通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遂宁机场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人机.jpg
无人机机.jpg


来源:综合华西都市报、遂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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