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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牛的执行拍卖财产案长达八年之久,被侵占至今未归还,也无人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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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3:08:56|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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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牛的执行拍卖财产案长达八年之久,被侵占至今未归还,也无人受处分?让世人回答究竟为何?法律尊严何在……?请媒体关注中国最牛的执行案件。
    案由:2005蓬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蓬县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借款人偿还本息10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把借款人商业中心424.3平方米,以300元的评估价(共计12.7万元)拍卖给执行局一名干警的母亲唐术清手中,并一分钱未向法院交钱而强占至今(由工行人员所交购房款10.7万元)。在受害人多次Shang Fang的情况下,蓬溪县法院才于2013年3月15日撤销了错误的执行裁定?但至今也未执行回转。这里面包涵着: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执行局承办人——执行局干警母亲购买人——执行局长——分管执行局副院长在后面撑腰壮胆,拍卖后长达一年才出了所为的合法裁定书,知情和懂法的人就知道相关人员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循私舞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立案侦查并惩处。
    事实与理由:
    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4)蓬溪民初字第485号]执行过程中的众多违法行为,经过借款人的多次信访,虽然蓬溪县法院撤销了原错误的执行裁定[(2005)蓬溪执监字第8-4号],但该案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未得到依法查处,借款人的房屋也末得到依法返还。现将该案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涉嫌的“滥用职权”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陈述如下,请求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一、相关人员涉嫌的滥用职权和循私舞弊行为
    1、将借款人的房屋非法出卖给相关办案人员的直系亲
    该案执行过程中,相关执行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以下将陈述),涉嫌勾结中介机构,非法将借款人的房屋出卖给执行人员的直系亲属唐术清。
    2、对借款人房屋未依法查封而非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在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才能进行拍卖,但借款人查阅蓬溪县法院的执行卷,根本没发现对位于赤城镇朱家河坝商业桥二楼房屋借款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向蓬溪县房管局的送达回证,经向蓬溪县房管局咨询,也从未收到对借款人该处房产进行查封的相关法律文书。未经查封就拍卖,显属滥用职权和循私舞弊。
    3、末依法查清财产状况的情况下非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蓬溪县法院在拍卖我的财产前,应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但蓬溪县法院相关执行人员在拍卖前根本未开展该项工作,连最基本的拍卖房屋的建筑面积都没搞清楚,属于借款人所有的被蓬溪县法院拍卖的房产的建筑面积为424.3平方米(详见附件二),但相关人员却以390.69平方米进行评估和拍卖。
    4、委托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借款人的房屋进行评估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评估必须是具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中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师进行,但相关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将借款人的房屋交由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蓬溪分所评估,且评估少、
也不是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师。
    5、未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评估报告将借款人的营业用房性质的房产评估为350元每平方米,评估时间是2005年4月,不说营业用房,当时市场上连住房的价格就在1000元以上,当时的建筑成本也不止350元每平方米,况且借款人的房产1998年的建筑成本就为1376.32元每平方米(详见附件三,建筑面积1889.10平方米,总造价260万元)。这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法院难道连如此开;和常理的错误也看不出来?
    6、竞拍房屋的竞得人唐术清未依法给付购房款,并拍卖一年之后蓬溪县人民法院才向购买人出具裁定确认书。对此,蓬溪县法院作出的(2005)蓬溪执监字第8.4号执行裁定己予以认定,但该案中唐术清购房款至今未交清,未见给付款凭证,而由工商银行职工给付不合常理的情形,反映出明显的滥用职权和循私舞弊的人为操作痕迹。
按照正常的执行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是在拍卖房产后一次性收到被执行的款项,但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查询,该案被执行案款的给付时间分别是:2004年10月26日三笔,11738.56元、10185.01元、8249元;2005年9月30日四笔,13000元,、56000元、13054.39元、10650元;2005年10月10日两笔,3000元、6219.38元。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005年1月,但在其申请执行前的2004年10月26日就收到了3笔30172.57元(详见附件4),除10185.01元是借款人的贷款保证金的抵扣外,另两笔让人一头雾水。更为奇怪的是,2006年10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向法院出具的函中称其仅收到107000元(详见附件5),其余的放弃,但其从2004年10月26日至2005年9月30日共收款121496.34元,而不是107000元。蹊跷的付款方式中隐含的“猫腻”,敬请主管部门核实。
二、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
    1、相关评估人员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并核实基本情况。
    借款人的房面积为424.3平方米(详见附件2),但评估时却将其确认为390.69平方米。   
    2、借款的房屋位于蓬溪县城的繁华地段,使用性质为
营业用房,当时的市价至少也在6000元/平方米,但评估报告却评估为350元/平方米,如此荒唐结论背后的黑手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借款抵押
合同纠纷案((2004)蓬溪民初字第485号)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主管
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送:蓬溪县委、政府、人大、政法、纪委、检查;遂宁市委、政府、人大、政法、纪委、检查、中院:省委、政府、人大、政法、纪委、检查、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人:王显本
电话:13419397766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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