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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快讯] 安居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拆迁户可别满天要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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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00:00|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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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为了改变城市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现状,进一步优化安居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速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改造地块确定

  (一)征收范围:安居城区东至琼江河,西至国道318线,南至琼江河,北至国道318线,除已开发、改造地块以外的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改造地块确定:为了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旧城(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在遂宁市安居区旧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确定的具体改造范围。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区人民政府确定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遂宁市安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10个月,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并通告。

  四、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产权证载明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产权监理部门复核,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

  2、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实施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三种补偿方式。

  (二)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1、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安置原则:(1)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按地块以 “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4)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安置房源:征收范围内所建设的房屋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全部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至被征收人接收或公告接收安置房之日止。

  六、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及无产权证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征收当事人双方实地测量认定),征收房屋实行等价值补偿。

  (一)货币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三)搬迁费补偿标准:1、住宅房:按建筑面积5.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行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的计发2次。每户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2、非住宅房(包括生产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办公用房、特殊用房、专业用房五类):按建筑面积8.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行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的计发2次。非住宅房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搬迁费在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3.00元/㎡·月计算,计发期限1.5个月。每户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按征收协议约定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3.00元/㎡·月计算,计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每户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

  (1)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即第19个月至24个月)的,按建筑面积4.50元/㎡·月计发;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即第25个月至30个月)的,按建筑面积6.00元/㎡·月发;逾期1年以上(即第31个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按建筑面积9.00元/㎡·月计发。

  (3)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即第19个月)起,按建筑面积3.00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即第31个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按建筑面积6.00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费。

  (五)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的2.5‰元/㎡·月计算,计发期限1.5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按征收协议约定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的2.5‰元/㎡·月计算,计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从逾期1年以上(即第31个月)之日起,按评估价5.00‰元/㎡·月计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六)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装饰装修由双方根据房屋装修现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评估确定。

  七、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45㎡,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45㎡计算补偿、安置金额以及相关补助和奖励。(二)本方案的五、六条规定针对项目范围内的私产征收。单位房屋的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执行。(三)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移交房屋征收单位。(四)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金。(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等面积内办证相关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面积部份,由被征收人承担。(六)安置房内水、电、气、光纤四通,原房有的在安置房中予以恢复,增加户头及使用功能的按相关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结算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七)安置房交房标准为地面找平、墙面仿瓷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铝塑门窗、厨卫地面安装瓷砖。(八)本方案自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遂宁市安居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办法

  为了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鼓励广大被征收群众积极签约搬迁交房,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的原则给予相应补偿,并按签约期限和搬迁交房时间要求予以相应补助和奖励,具体执行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

  (一)在签约期限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其等面积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小青瓦平房1层50%,1-2层(含2层)砖混房屋40%,3层以上的砖混楼房30%)给予现金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小青瓦平房1层50%,1-2(含2层)层砖混房屋40%,3层以上砖混楼房30%)给予安置奖励。

  2、按5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2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3、住宅房超安面积30㎡以内(含30㎡)的优惠政策:超安10㎡以内(含10㎡)按1300.00元/㎡,10㎡至20㎡内(含20㎡)按1900.00元/㎡,20㎡至30㎡内(含30㎡)按2200.00元/㎡,超出30㎡以上部份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二)在签约期限第四个月到第六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小青瓦平房1层40%,1-2层(含2层)砖混房屋30%,3层以上砖混楼房20%)给予现金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小青瓦平房1层40%,1-2层(含2层)砖混房屋30%,3层以上砖混楼房20%)给予安置奖励。

  2、按4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1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3、住宅房超安面积30㎡以内(含30㎡)的优惠政策:超安10㎡以内(含10㎡)按1500.00元/㎡,10㎡至20㎡内(含20㎡)按2100.00元/㎡,20㎡至30㎡内(含30㎡)按2400.00元/㎡,超出30㎡以上部份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第七个月到第十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其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小青瓦平房1层30%,1-2层(含2层)砖混房屋20%,3层以上砖混楼房10%)给予现金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小青瓦平房1层的30%,1-2层(含2层)砖混房屋20%,3层以上砖混楼房10%)给予安置奖励。

  2、按3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0.5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3、住宅房超安面积30㎡以内(含30㎡)的优惠政策:超安10㎡以内(含10㎡)按1800.00元/㎡,10㎡至20㎡内(含20㎡)按2400.00元/㎡,20㎡至30㎡内(含30㎡)按2600.00元/㎡,超出30㎡以上部份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超过10个月(即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除不能享受以上补助和奖励外,超安面积优惠控制在20㎡内,按2800.00元/㎡结算。

  (四)对小青瓦房屋2层木楼未进入产权的又未改变原房屋结构的前后屋檐到楼板面的平均高度1.8-2.0米1平方米按0.5计算,2米以上的1平方米按0.8计算,进入安置面积,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非住宅房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其相同地段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相同地段、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的原则给予安置补偿。

  (二)在签约期限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按10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2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2、营业用房超安面积按原房面积10㎡至30㎡(含30㎡)以内优惠3㎡,30㎡至50㎡(含50㎡)以内优惠5㎡,50㎡(含50㎡)以上优惠10㎡,超安面积补差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超出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房超安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在签约期限第四个月到第六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按8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1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2、营业用房超安面积按原房面积10㎡至30㎡(含30㎡)以内优惠2㎡,30㎡至50㎡(含50㎡)以内优惠4㎡,50㎡(含50㎡)以上优惠8㎡,超安面积补差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超出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房超安面积按市场价评估计算。

  (四)在签约期限第七个月到第十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按60.0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另每提前1天增加0.5元/㎡的提前搬迁补助费;计算搬迁奖和提前搬迁补助费的期限为30天,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0天搬迁交房期限未搬迁交房的,取消搬迁奖。

  2、营业性用房超安面积按原房面积10㎡至30㎡(含30㎡)以内优惠1㎡,30㎡至50㎡(含50㎡)以内优惠3㎡,50㎡(含50㎡)以上优惠5㎡,超安面积补差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超出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房超安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超过10个月(即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以上的补助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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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8-24 10:21:09|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六)点里就有利益寻租的空间!敢不敢把哪家补偿的数额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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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1:30:04|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是国家占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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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8:32:28|来自:四川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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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22:57:53|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甲方的赶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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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7-30 11:03:49|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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