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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法法官玩忽职守 致受害者损失惨重 我名叫游仁兴,现年63岁,现住四川省遂宁市介福西路47号附8号7楼13号。十六年前我们进城打工,靠一家人的共同努力在城里终于有了一席之地,但原本认为可以幸福生活的家庭被9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打破。2003年11月21日的一次车祸将我正值21岁独子游明江撞伤,经医院抢救并先后进行过3次手术后,虽勉强保住了生命,但结果却令我们更伤心,因为脑疝、脑干挫伤,右颅骨骨折等形成了“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因颅骨损伤,智力跨度缺损,评定为六级伤残,外伤性癫痫评定为九级伤残。半瘫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其女友见此情形也离他而去。 经交警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肇事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为抢救儿子,我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向朋友借款10余万元并用房子做了抵押,到期后无法偿还,被起诉到法院,还被讨债的天天骚扰,原本幸福的家庭落到如此地步,我们期望法律能够给我们带来希望。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诉到安居区人民法院,经过艰苦漫长的诉讼,终于在2004年11月24日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居民初字第47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三名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43915.86元,由肇事司机米雁彬赔偿100741.00元,借车人李发培赔偿43174.76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米雁彬、李发培暂时无力赔付时,由车主代礼勇垫付。在拿到判决时,我感受到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感受到了些许的希望,但事与愿违,虽然判决了被告赔偿我们损失,但没想到的是执行的道路更加漫长,至今我们都没有得到全部的赔偿款。 本有一线希望在执行过程中破灭了,事故发生后李发培就下落不明,肇事司机也已判刑,对有被执行能力的车主代礼勇(中江人),在2004年8月还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申请查封了代礼勇的砖厂、门面和住房,但被执行人背着法院变卖了被查封的财产,而法院还不知道,办案人员未尽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在整个审理执行过程中,被告代礼勇不但没有积极的赔偿受害人损失,还非法将查封的财产伪造资料进行了变卖,其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法院执行人员在整个的过程中也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代礼勇变卖财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阻止和处罚,虽然对其进行了罚款,但这没有解决受害人的实际问题,我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我们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最终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能够得到维护,到现在为止我还有8万多元没有得到执行,尽管我多次找到法院领导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但最终还是没有受到他们的重视,这让我对法律能维护我们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为此,我不得不再次走上维权之路,经过我多次上访和申诉,也在政府门前卖过判决过,法院答应给我书面答复,但是令我寒心的是最终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书面答复。我也不得不到省上去向上级领导反映我们的情况,经过几番周折我们见到了省高院领导,并提交了我们情况的材料,他们也专门派人下来核实了情况。我本以为问题很快就可以得到解决,但他们也只是给了我们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就离开了,这和我们所期望的相差甚远。我们不说这几年家庭生活的困难,光是贷款的利息就已让我们困扰不堪,这3万元又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呢? 由于费用不够,我被撞残疾的儿子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现在病情更加严重,经残联评定为一级伤残,更加需要专人照顾,并且从交通事故发生到现在,服药一直没有停过,负债累累的家庭已不堪重负。如今我也是年过花甲之人,我也没有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的收入,现在仅靠社区低保和朋友救济生活,我们以后的生活解决?我儿子在今后一个人时的生活该如何解决?而且根据申请执行时的赔偿额在当时的使用价值和现在相比,就算执行到了这笔费用也只是杯水车薪,如果当时能拿到那笔赔偿款,我们至少还能有一处安身之所。而现在呢,如此高的房价和物价,我们该如何生活呢?但即便如此,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也要争取到这笔赔偿款,这本来就应当是我们该得到的赔偿。 我们的维权之路还有多远?我们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得到维护?不管路有多远,我们都会坚持。现在我们不得不再次走上上访之路,请求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及时、及时、及时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处理惩罚违法犯罪分子,还我们公道,还社会公道! 控告人:游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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