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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国土资公〔2012〕13号
经遂宁市人民zhengfu批准,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遂宁市城区8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网络(www.snjsjy.com)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18:00,在网上(www.snjsjy.com)提交申请,并根据网页提示完成报名程序。网上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18:00。此次拍卖只接受网上报名。 经网络电脑系统自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由网络系统给予申请人确认信息,具体操作见网站提示。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8日上午9:00-9:30到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领取号牌,按规定参加拍卖活动。 除明确要求需提供的报名资料外,竞买者必须提供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2年12月28日上午9:30在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期限为:对于1号、2号、3号、4号、5号、7号、8号地块,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成交总价款的50%,6个月内缴纳成交总价款的80%,一年内交清总价款。对于6号地块,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成交总价款的50%,6个月内交清总价款。 (2)按照遂府函[2010]140号文件精神,1、2、3、4、5、7号地块,竞得人须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及装饰装修标准按2011年8月2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装饰装修标准的复函》执行,建成后由市zhengfu无偿收回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其产权归zhengfu。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地产交易所(嘉禾东路6号遂宁市国土资源局二楼) 联系人:薛 朔 联系电话:0825-2265133 九、几点说明: 1.竞买者必须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njsjy.com)自助注册并设置帐号和密码。 2.竞买者应开通建设银行帐户并开通网银方能正常报名及交纳保证金。 3.竞买者在网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咨询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联系电话0825-2316623。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2月7日 2012年遂宁市市城区第四次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不小于1,不大于2.6(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不小于1,不大于1.5(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多高混合,商业不大于18米,高层不大于90米(参照该地块拟定设计条件上报规委会审议时的城市设计) 不小于1,不大于2.2(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26000平方米)
不小于1,不大于1.5(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河东新区东平大道以西,慈航路以北(C48、49地块) 按遂宁市规委会第八十二次全体会议审查通过的方案执行 不小于1,不大于3.91(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商业面积不超过44720平方米)
河东新区罐子口片区(B01-1/01、B01-3/01、B01-5/01、C01-2/01、C01-3/01地块) 总面积193808m2(290.71亩),其中B01-1/01地块9224m2; B01-3/01地块21212m2; B01-5/01地块14048m2; C01-2/01地块85323m2; C01-3/01地块61672m2 A地块:1877m2、 B地块:270m2、 C地块:182 m2 B01-1/01、B01-3/01不大于60米;B01-5/01、C01-2/01不大于12米;C01-3/01不大于25米。 B01-1/01、B01-3/01不小于1,不大于2.8;B01-5/01不大于1.2;
C01-2/01、 C01-3/01不大于1.0。 B01-1/01、B01-3/01、B01-5/01、C01-2/01不大于35%; C01-3/01不大于22%。 B01-1/01、B01-3/01、C01-2/01不低于40%, B01-5/01、C01-3/01不低于35%。
商业不超过5F,居住不超过6F(参照第91次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空间分析与拟定规划设计条件) 不小于1,不大于1.6(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21069平方米)
商业、宾馆用地(参照第89次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地块策划方案设计) 多层不大于18米,高层不大于100米(参照第89次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地块策划方案设计)
说明:(1)土地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2)以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