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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同事在重庆鲁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工作了一年,公司既不和我们签劳动合同也不给我们买社保,我们带着相关证据向四川省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员---陈文明却不依法、公平、公证裁决,让我们多费周折,必须去人民法院上诉,请大家给我们评评理?难道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这么难维护吗?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就该遭受这样不合法、不公证的待遇吗?正文如下.....
投 诉 书投诉人:张永强、李博、肖莲花被投诉人: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文明投诉案件:投诉人(原告)与重庆鲁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被告)劳动纠纷一案。投诉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未能本着依法、公平、公证的办事原则,依法作出合法的判决。投诉事实:1、被投诉人在本案被告方未能拿出合法证据证明投诉人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的情况下及投诉人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不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投诉人因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而不予支持投诉人要求被告方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2、被投诉人在被告方未能拿出合法证据证明投诉人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及投诉人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已说明投诉人是被被告因不愿签订被告拟定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并附有相关合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告知投诉人应在合法期限内提交该证据帮助其依法、公平、公证的做出合理的裁决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投诉人因主动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投诉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3、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能拿出投诉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日常考勤表来证明投诉人确实在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加班的情况下,仍然不予支持投诉人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4、被投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支持投诉人肖莲花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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