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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X6 q" v4 ^$ s+ c 第十六条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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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1 G) b6 `2 p2 W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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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j( m, q9 ~% @6 s) F7 s 根据这一规定,交警隐蔽式拍照执法已经成为违规行为,自身不在,何以正人?- V# T6 K, s9 b7 q5 M% `
8 U7 d6 u, w4 r+ X0 l 交警隐蔽式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车辆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但由于交警部门执法手段隐蔽、处罚缺少透明度,众多司机怨声载道,广大老百姓也议论纷纷,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执法者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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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2 R) M0 f' V+ ]7 T; Y ? 从本质上讲,交通违法处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对司机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交警部门躲在暗处执法,不公布电子眼的具体位置与限速标准,或者长期不兑现处罚,诱导司机重复违法,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这会导致交警部门的职能严重弱化、异化,对司机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全变成了被交警部门进行罚款创收的依仗,这与立法的本意是完全违背的。5 o. K! _5 h. s% [6 _9 {1 v, `
; v! p0 O/ L# Z* {* i0 g 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隐蔽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法律精神是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而隐蔽式执法恰恰是违背了最首要的“公开”原则。从这个角度上,交警隐蔽执法通过“毒树之果”取得的证据,应该永远排除在正当执法之外。 ^& z5 M( o0 ^
3 z) f0 K: n. a$ W) B(注: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思是指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往往被法庭所拒绝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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