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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2021第1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自2021年1月25日起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
县城区建成区:东至大英县看守所;南至第二自来水厂;西至丝路奇幻城;北至梁家坝大桥。
除建成区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五)山林、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所有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包括各类庆典中所使用的电子礼炮、礼花弹等。
三、全县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四、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六、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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