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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新区机动车洗、修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东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和维修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部《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71-201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01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遂交综[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东新区内机动车清洗、维修场的选址、初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洗、修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和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和维修业务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车辆。 第四条 河东辖区内机动车洗、修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选址布局如下(见附件一): (二)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以及景观道路两侧(包括“一路一园”:五彩缤纷路景观带与观音文化园区域内)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四)城市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不予审批洗、修车场,不符合的要依法取缔。 第五条 设置洗、修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满足洗、修车用电、用水、污水处理、污水排放,且污水必须要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配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 (四)洗车场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办洗、修车场的申报、办理程序: (二)河东交运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河东规划分局、执法分局、河东市政局等部门对申请设置洗、修车场的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河东新区洗、修车场选址联审意见书》(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 (四)开办单位或个人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 (六)洗、修车场开办单位或个人在证照办理齐全并在洗、修车场装饰、装修和污水排放管网施工完毕后,报请河东交运分局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市政局、新区城市执法分局对洗、修车场场地及配备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及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洗、修车场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洗、修车造成污水横流、污染路面。 第八条 洗、修车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淤)。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修车污水。 第九条 依法开办的洗、修车场点,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 洗、修车场点应在场内标明服务举报电话,场内指示标志要齐全、醒目,洗、修车工具和设施要摆放整齐,洗、修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一条 河东新区洗、修车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河东规划分局负责审核洗、修车场选址是否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 (四)河东执法分局负责对城区内洗、修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乱搭乱建、污水排放、噪音扰民、乱吊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六)河东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新区内洗、修车场的洗修用水进行监督,禁止开采地下水。
(一)对未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手续且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建场条件而开办的洗、修车场,不得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河东交运分局、河东工商分局、河东执法分局、河东市政局、河东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已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手续,但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建场条件的洗、修车场,经营期满后,不得提供同意选址的意见;若在经营期内发生城市规划调整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需另行选址经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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