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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广大老百姓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党和政府!
但对9月6日晚河东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有几点疑惑,仅仅只是疑惑:
1、9月6日晚发生事故,当时是三人受伤(现在死一人),肇事者逃逸,车辆留在现场,这本属于恶劣交通事故,根据车牌号就能查到车主,为什么交警在6号、7号这两天没有消息,为什么不采取刑事拘留?为什么等肇事者主动自首?
2、9月6日发生的事故,9月8日自首,已经过了30多个小时了,采血取证已经完全没有意义,请问交警该怎么鉴定酒驾还是毒驾?肇事者为什么要离开现场?为什么要给肇事者这么长的时间?
3、9月6日晚发生的事故,嫌疑人9月8日主动自首,天网监控是否捕捉到当事人的面容,是否有目击者看见肇事者?来主动自首的确定是肇事者本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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