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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梅)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船山区近日制定并出台《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针对与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慢、任务完成差,影响船山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问责后果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
《办法》中所指“不积极、不完全、不正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储备和申报方面,不按规划积极筛选、包装、储备项目,不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影响项目审批申报、开工建设的。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资料报送不及时或敷衍应付,延误项目上报省、市规划和立项时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使本可以争取到的项目最终丧失的。在项目申报中,跟踪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力,影响项目争取的;二是在项目审批服务方面,出现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向项目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增加项目业主不合理负担的。不充分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手续,导致项目业主投诉信访。违反限时办结制,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需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对口部门不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或跟踪服务不力的,将实行责任追究;三是在项目推进实施方面,因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或者重大项目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30%以上。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解决协调不力的,或未能及时调控化解项目稳定风险和矛盾纠纷,造成不稳定事件的。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或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将实行责任追究;四是在重大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全区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情形,将由区监察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问责。同时,全区将不定期对重大项目建设消极作为问责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分,取消个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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