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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县城区电动车及人力三轮车 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天府旅游名县,整治我县“群众最不满意十件事”,规范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城区道路电动车及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以上车辆均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以下元罚款。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我县拍卖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已于2012年12月到期,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处500以下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可并处7日以下拘留。
五、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处理。
六、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法电动三(四)轮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非法销售、违法上路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25-782112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城区道路”,是指我县新城区、老城区及工业园区道路。
(二)“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以上轮子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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