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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遂宁一法院发布悬赏公告!被执行人为双发集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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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4: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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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翟双华、双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中,因被执行人翟双华、双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悬赏。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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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双华,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20号康城国际7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7468G
法定代表人:翟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1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32717T
法定代表人:翟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悬赏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悬赏条件和奖金
       现向知情人征集翟双华、双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最高10%奖励举报人。


悬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樊法官:0825-2235896

注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奖励金额由船山区法院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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