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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这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监察职能的整合、监察范围的扩大、监察手段的进一步规范、监察职责的进一步明确。
11月至今,全国各省纷纷召开部署会议,明确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总任务,明确了市、县(区)挂牌的时间。各个省市区进入了监察体制改革高峰期,部分地区已陆续成立监察委员会。正如习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上讲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势必会开创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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