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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打过招呼了!致全国各位网民的一封伸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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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01: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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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各位网民的一封伸冤信:  d% [  o# p4 t2 k
  我是案件被害人的父亲青成平,男,汉族,45岁,下岗职工,家住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秀西街23号,电话:15828886158.) i3 |2 L" T3 t  x2 t( |8 H
  事件经过:) y6 ?. L7 p7 b9 d& v7 ~1 @
  2008年9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熊刚强听说何林波被女朋友彭某(根据案发抓获后彭某交代并不认识被害人)拿走5万元现金,熊刚强遂对何林波说被害人青龙(被害前正就读大学,国庆放假回家)知道彭某下落。于是在28日晚9点30分左右,熊刚强、何林波、刘军、刘强、小胖(不知真名)等一伙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无牌照汽车到四川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线网缘”网吧内找到当时正在上网的被害人青龙,并以要求青龙为其找人为由将青龙强行带走。熊刚强一伙人带走青龙后,就强行抢走了被害人青龙手机一部,并对被害人青龙进行拳打脚踢,还用刀子等凶器威逼被害人青龙,被害人青龙在五个犯罪嫌疑人拳脚相加的情况下告知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所要找的人在什么地方,五个犯罪嫌疑人威胁必须带他们去找,如果不去,将杀死被害人青龙。说完后他们一伙人就采取了凶残的BAO力手段,深夜将青龙强行押至距城区23公里左右外的桂花镇燕窝村一个荒芜人烟的岔路口,凶相毕露,凶残地将青龙杀害在涪江河内逃逸。, t, {* ~" F6 f9 }
  2008年10月5日上午7时许,也就是案发七天后,被害人青龙的尸体被人在距案发现场下游20公里左右的河边被发现。& j( C$ P9 U/ F0 d" k) B! g  E
  被害人青龙的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得是熊刚强、何林波、刘军、刘强、小胖(不知真名)等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信息。就马上对这一伙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可是这一伙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公安机关通过多次周密部署,才将熊刚强、小胖等一伙犯罪嫌疑人抓获。可是市公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竟然偏袒犯罪嫌疑人,并认定罪犯熊刚强是自首行为,并且连罪犯嫌疑人中的小胖至今未得到真实姓名。显然,熊刚强自首这一情节根本不成立。
' t$ L' k. B, R" m( ^. B! i  在案发前,这一伙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商量串供。可见他们是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行为。
" J7 y% a! U0 y) l! a- o# F# X  在实施杀害被害人青龙时,他们采取了手持凶器(刀具)和殴打等BAO力行为,并蓄意要将青龙杀害。从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图事实来看,他们将青龙押至城郊外是有故意杀害被害人青龙的意念,在实施BAO力所产生的后果上,造成了被害人青龙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已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在对被害人实施杀害之前,BAO力抢夺了被害人青龙手机一部,这一行为足已构成抢劫罪。可是市公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均是以非法拘禁罪对熊刚强一人进行认定和判决,并对其熊刚强一人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对其余四犯罪嫌疑人均不管、不理,这种认定和判决严重显失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和公证之精神,洗刷了法律的尊严。
3 n; @: }( I8 V/ Z  同案例比较:1 U& l/ E* j% N
在2006年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发生了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例,摩的驾驶员为了少付两元钱伙同另一摩的驾驶员手持木棒把两学生追到河里淹死,案发后摩的驾驶员被判以故意杀人罪并判处一个死刑一个死缓。! D; ?6 w' [" T6 ]8 [6 @& H

9 @( Q+ f! C# ?1 e% {  为什么被害人青龙这个案例罪犯还手持凶器(刀具)进行BAO力殴打、威逼等手段把被害人青龙残害致死,并定罪为“非法拘禁罪”?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进行定罪量刑。可是市公、检、法三个机关对罪犯熊刚强一人的定罪量刑畸轻。! k% L) @& q. H: e8 A6 o
( L- a! j+ @+ e; [% [. J" a
  据内部消息,案发后,已有领导打过招呼了,所以这案子才定罪量刑畸轻。也因为如此,所以在判决书中未提到持凶器以及抢手机等过程!7 w/ K" Z. k$ S/ g3 ^

2 D1 t* z5 A$ o  最后请求全国广大网民朋友们能转贴本文以还我儿子一个公道!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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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3-6 01:28:17
青龙是不是以前在2中读书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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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3-6 01:28:54
好惨哦````黑暗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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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3-6 08:20:46
没说话的权力,帮你顶下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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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08: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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