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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民告官又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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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6: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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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清退决定被高院撤销单位却拒不执行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11-17 14:14:17)  
    2002年4月蓬溪县赤城湖管理局以《蓬溪县政府关于清退赤城湖临时工的决定》(蓬府发[2002]31号)为由将71名在单位工作了20多年的老职工界定为临时工清退回原籍,停发工资,取消一切待遇。职工们开始了漫漫的维权路,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再起诉,直到2006年9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川行终字第37号判决:维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遂中行初字第002号,撤销蓬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蓬府发[2002]31号《关于清退赤城湖临时工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8年10月31日,老职工不但没有等到判决的执行,反而接到了蓬溪县水利局的书面答复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对县政府蓬府发[2002]31号文件的法律评判,并不影响原赤城湖管理局适用川委办[1999]78号文件对他们清理清退的效力,从2002年4月8日起他们被清理清退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

  省高院的判决书中对此其实有明确界定:川委办[1999]78号文件中规定的清理范围和对象是“乡镇机关、财政供养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中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并规定清退时间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底,况且蓬溪县政府不能提交赤城湖管理局是财政供养或是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和被清退的职工与政府之间存在行政监督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证据材料,因此赤城湖管理局职工不属于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

  1976年蓬溪县开始动工兴建赤城湖水库,这些所谓的临时工就是当时的首批建设者,1980年水库从数万名建设者中挑选了120名骨干被管理局加以留用。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赤城湖管局与其中的71人分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并将他们的农业户口转入城镇户口迁入管理局,又于1999年12月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他们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单位正式职工标准。没有想到,2002年4月8日赤城湖管理局居然认为他们没有经过县劳动局和人事局正式招录,属于临时工加以清退,根本不顾他们对赤城湖所作的贡献,在他们年事已高时将他们扫地出门。最让他们气愤的省高院的判决都生效两年多了,赤城湖管理处和主管部门蓬溪县水利局拒不执行判决,一味坚持将他们作为临时工清理出职工队伍。(记者 冯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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