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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问] 为了让“小三”发扬光大破坏家庭还“奖”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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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8: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1经验未解决
                       为了让“小三”发扬光大破坏家庭还“奖”一套房
                               XX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XX民初字第    号
  原告1  XXX,女,汉族,生于19XXXX日,住------------号,身份证号码 ---------------------
   原告 2  XXX,男,汉族,生于19XXXX日,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原告1系原告2之妻。
   被告XXX,女,汉族,生于19XXXX日,住==========================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1XXX,系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2XXX,男,汉族,生于19XXXX日。住===============================号,(系被告之弟)
  原告12诉被告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16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原告2的委托代理人原告1,被告X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1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6月原告夫妻二人出资购买================号(现更为===========号)住房,于2003年在===市开发区房屋管理机构登记在原告2名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接收房屋后,原告母亲一人在该套房内居住,原告1985年认识被告,1997年下半年,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年租金三千元,被告三人便与原告母亲临时同住该套房内,没有签任何文字协议,原告于2010年初起至今多次催促被告搬离该套住房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搬出现住住===市开发区==================号(现更为============= 号);2被告付给原告租金一万二千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一下证据:证据1、原告1的身份证、原告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二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XXX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2===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X国用(XXXX)字第XXXXXX高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该房的权属关系。
被告XXX辩称:该房先是租的,后二原告就将该房卖给被告,房款是五万元,被告交款后,原告1给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条后原告1为了给XXX办理过户登记,就把收条原件收回了,到至今都未给XXX办理过户登记,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围绕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住房租赁协议,证明被告租该房的期限情况;2、收条复印件证明原告将该房卖给被告后,原告向被告打了5万元的购房款收条的事实;3、(XXXX)川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等以及XXX又名X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照片12张,证据3、4均证明原告2与被告XXX同居后生育一个子女名XXX又名XXX及该子女曾因追索抚养费起诉过原告2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1承认该收条是本人书写,但因被告没有给5万元钱,原告就强行收回了;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对证据3有异议,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与原件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开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1与原告2系夫妻,二人有位于XXXXXXXXXXXXXXXXX号住房一套。1985年5月原告2与被告人XXX相识后便同居生活,双方于1988年5月12日生育一子XXX,又名XXX,该子于XXXX年以追索抚育费向本院起诉原告2,后申请撤诉。从1997年起XXX便在该房内居住,并于1998年9月23日与原告1签定了租赁合同,1999年原告将该房出售给被告XXX双方口头协议房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1并于同年12月31日向代被告XXX叫房款的被告代理人2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被告代理人2交来购房款五万元正。此剧原告199年12月31日”另查明:原告将该房出售后,被告XXX及子XXX(又名XXX)居住在该房内至今,XXX(又名XXX)于XXXX年X月X日自杀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未果遂起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予以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原告是否将位于XX开发区==================号住房出售给被告,以及被告举出的收条系复印件这一事实。原告1在庭审中自认1999年12月31日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且收条原件已收回,该收条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该条内容能够明显证明该房屋已出售,交款人系案外人被告代理人2这一事实。结合上述其它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据此可以认定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号住房出售给被告的事实,该住房二原告虽然未过户给被告,但双方已就该房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且该房已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该房出售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1、原告2对被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代  理  审 判员 XX
                                人 民陪审员XXX
                                二0一三年X月X日
                               书  记  员  XXX
1、上诉人就按判决书的顺序给大家说一下事情的经过。就收条的事给大家说一下。上诉人是记得有过一张收条,当时是被上诉人的弟弟来说,他姐姐想买房,叫上诉人打张收条。因为不是被上诉人来的上诉人就没在意,觉得被上诉人的弟弟还诚实。前几次来借钱都是拿来还了的,有时打借条、有时没有打借条,但是都拿来还了的。所以比较信任他,他叫上诉人打收条就打了,他说看一下上诉人就给他看。他看后又说没带钱来,马上到他姐姐那里去拿来。上诉人当时上班有事也没在意,就让他把收条带走了。后来没有把钱拿来,上诉人就去要,他们说钱不够等有钱了送来。上诉人说把收条退来,你有钱了在给你收条。就这样上诉人把收条的原件收回了。(原来被告早有阴谋,不给钱也想霸占房子,拿一张复印件来扯经。)在一般的老百姓认为,原告只要把收条的原件收回应该没事了。所以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直到开庭才知道有这么一张复印件。
2、审判书上说上诉人对证据1租房协议无异议(但一次开庭、二次开庭被上诉人拿出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原件,原件是信笺纸写的)。但是在法院通知上诉人去拿上诉答辩书,上诉人要求看一下材料给上诉人看到的房屋租赁协议只有复印件,把所有的材料找完没有房屋租赁协议的原件了。上诉人问怎么回事,书记员解释说这个不重要。原件和复印件是一样的。交的证据,可以随便更换。上诉人对证据2收条复印件的真实性一直提出不是事实。从看到复印件就提出有些字仿佛像上诉人的字,有些字不是上诉人的字,一再要求去做笔迹鉴定。但是判决书上怎么说无异议,怎么不说提出笔迹鉴定的事,只说无异议。这怎么叫无异议呢?普通老百姓认为,只要把收条原件收回应该没事。所以没把这事放到心上,直到开庭才知道有一张复印件。(原来他们早有阴谋,不给钱也想霸占房子,拿一张复印件来扯筋)。年以花甲眼神不好,人又老实又是直脾气。叫上诉人在哪里签字、在哪里按手印就在哪里签字、按手印。当时说看不清楚,但没有人告诉看清楚后在签字、按手印。上诉人有生以来第一次和别人打官司,也是第一次上法庭,所以难免紧张可能口词不清,让书记员没听清楚。等拿到判决书时都不知道在哪里认可了复印件的事实。但现在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辨。
3、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租房协议原件收得好好的。买房这么重要的收条原件不知道重要性,这是普通常识。这是不是没有给钱,上诉人收回收条原件。被上诉人租房都要签书面合同。买房这么大的事反而不签书面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前后做事反差不会这么大吧 。
3、被上诉人一次开庭、二次开庭都说把收条原件拿给上诉人2的。因为怎么也说不清楚怎么给的。在拿到判决书后上诉人才知道被上诉人已改说拿给上诉人1。确实是上诉人1收回的,因为被上诉人没有给钱,上诉人1收回收条原件是事实。被上诉人说把收条原件拿给上诉人1去过户,这是不可能的事。当时拿收条原件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有复印件,要求上诉人1在上面签字。被上诉人可能就这么相信上诉人1,特别是退给上诉人1。这也证明了被上诉人没给钱的事实。
4、被上诉人说把收条原件拿给上诉人1去办过户。国家法律规定,私人房屋过户,买卖双方带上有效证件一起去办理过户。在没办理过户之前,被上诉人会不会把收条原件退给上诉人1,特别是退给上诉人1,还不要求上诉人1在复印件上签字。既然买卖双方都要一起去办理,带起收条一起去办理就可以了。这又证明了被上诉人没给钱的事实。
5、在过去十多年被上诉人都没有叫上诉人去办理过户。以前上诉人也多次去要过房租,但被上诉人推三阻四不给。从2010年就让被上诉人搬出房子,为什么不接电话、不开门叫上诉人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不是又一证明了被上诉人没有给钱的事实。
6、被上诉人2004年与上诉人2打了追索抚养费,但撤诉原因要求被上诉人去做亲子鉴定。所以被上诉人撤诉。
综上所述可以质证被上诉人没给钱的事实。既然没有给钱怎么就把房子卖给被上诉人了。没给钱也能形成买卖关系。大家看了上诉人2与被上诉人的关系被上诉人可能给钱吗?上诉人1去要房租能不能要得到。上诉人1是真正的受害人,难道现在的法律不去宏扬正气,破坏家庭还“奖励”一套房。谁来维护正义,谁来保护上诉人1这个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作为被上诉人陈述与上诉人曾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是没有结清的协议,不能及时结清的协议,应该采用书面协议。被上诉人租房都签了协议,买房这么大的事不签协议。是不可能的事。作为持有证据的被上诉人应该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房屋买卖关系。不能提供证据确凿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对抗上诉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上诉人。上诉人的物权应该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法律面前是不是不能说真话,上诉人不承认收条复印件只说没有这事。不说事情的经过,不还原事情的真相。就不需要扯筋了。上诉人对这个事是,下定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争取正义。我相信中院法官是公正廉洁的会根据事实来公正判决。
我看到上诉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人,被别人算计是真正的受害人,我觉得不应该对老实人不公平。我才帮她发到网上,看有不有朋友能不能帮一下。出一出主意,上诉人要怎样才把房子收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我在这里谢谢大家耐心的看完,帮忙出点主意,帮到转一下、顶一下。好人有好报!祝大家幸福快乐!一生平安!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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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3: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初审、一次、二次被告提供收条的原件没有,有不有证人、证言。如果没有提供这些,初审法庭为什么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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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4: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一下被告只有一张收条复印件,有没有其它证据,签购房合同没有。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一审怎么就可以驳回你的起诉。就是原告2与被告有说不清的关系,被告也只能另案起诉不能和本案混在一起。这个房子和被告以点关系都没有。怎么可以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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