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荣兴元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四川省遂宁市开发的楼盘“凯丽滨江”业主。该楼盘2009年1月21日开发商开始交房。 在售楼时,所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已在市房管局备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采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方式;合同第五条亦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现在该楼盘经测绘公司测绘后,大多数业主所购房物公摊面积有增加(每户增加的公摊面积1-5个平方米不等),但套内建筑面积未增加(有的甚至减少)。根据合同约定,业主们要求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差异处理。但开发商说他们卖的是建筑面积,要求业主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付房款,还说如果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话,就只给业主办理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该楼盘均价2500左右,如果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业主需多交2000-13000元 后来,很多业主提出异议后,开发商才承诺负担一半增加的公摊面积房款,但仍不是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难道合同成了一纸空文?甚至开发商还说,合同上写的计价方式只是一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