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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提供虚假信息要担责

2007-10-16 09:51| 发布者: 吜朲才筷樂| 查看: 361| 评论: 0

  本报日照讯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中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害赔偿案。经法官主持调解,该中心负责人刘某向原告某运输公司赔偿损失25000元。

  被告刘某开了一家信息中介中心,为原告某运输公司提供了一辆货车。中介中心对该货车司机的身份证、驾照、行驶证、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进行简单的审查并记载后,由该司机持货物运输协议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把货物交由该司机运输。结果,该司机不但没有把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且下落不明。运输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司机的所有登记信息均为虚假。于是运输公司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的刘某赔偿损失8万元。经法官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运输公司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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