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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车辆违章未处理年审被拒,遂宁交警支队被告上法庭,车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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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4: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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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遂宁的陈女士为自己的小车进行年检,却被告知自己的车子有违章未处理,不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随后陈女士无奈只有回去查看违章是怎么回事,可是对一些所为的违章根本无法认同,于是就与相关部门理论违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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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车辆检验标志也要到期了,没有车辆合格标志就不能上路,于是又联系了遂宁交警支队,请求能不能先年检,违章正在处理,可是这样的要求遭到了遂宁市交警支队的拒绝,说必须缴纳了罚款才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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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陈女士左右为难,随后陈女士回家在网上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发现处理车辆违章和车辆年检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遂宁交警支队要求必须先处理车辆违章,再进行车辆年检,这样的捆绑执法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然后陈女士一纸诉状将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车辆进行年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8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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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14: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审车看到的温馨一幕,瞬间觉得暖暖的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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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4: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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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8: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硬鼓到审了,不合格又啷个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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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并卵,到处都有这样的案例。都胜诉了,但是仍然不会给你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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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9: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到网上搜一下全国到处都是这样的案例,判就判了,都不会履行的,这是中国立法层面的缺陷,交警部门只是执行,2007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8名出租车车主诉该市车管所一案(违章不处理无法年审)时,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湖北省高院2007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2008年11月,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车辆进行年审时,车主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规定,“对于车主有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如果遇到二者相冲突的情况,应以法律为准。# m0 n3 R% R0 j
但实际运用中,因为车辆检验系统是公安部直接管理的,车管所只是执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即使有车主通过法律途径胜诉,只要其车辆还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处理,那么在审车的时候就还是无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0 P9 W+ @) ?- {所以尽管全国都是盼车主申诉,但仍是然并卵,所以你也不要以为自己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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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9: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国家立法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公安部研究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意见,邀请部分院校法律专家、部分律师和专业运输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
% W0 a/ ?! V( W5 `) V8 D其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做了修改,规定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送审稿第二条)% A: ~8 C  M) X  x$ P, j
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这样规定其实也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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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9: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实际操作中,全国各地车管部门都在观望明年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出台,不会有其他反应的,你多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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