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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交流] 请各位车友和懂法的朋友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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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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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经过: 2013年6月16日,我朋友委托陈x(88年出生)到市交警支队办理一轿车年审事宜,当日在交警部门处理了该车的违章,因清除违章记录要多等一天,2013年6月18日早8时许,陈x驾驶该车送其熟人到永兴高速公路收费站办事,送到后立即独自返回,行至遂宁城区热电厂附近,为搭讪免费搭载了一名不认识的20余岁女性到火车站,途中搭乘人陪同陈x到西山路东坡小区内为拿东西还等待了10余分钟,在10时左右行至火车站时被交通执法车辆前后夹击强行拦下,执法人员称陈x涉嫌从事非法营运,陈x立即口头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听,车辆被强制扣押,执法人员向陈x下达了《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遂交运【2013】0230号,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在此期间,陈x会同车主多次找到运管处澄清事实,也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请求,但运管处还是在2013年7月17日,运管处以陈x收取搭乘人15元的车费的笔录和有搭乘人下车时的录像为由,向陈x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x为早日归还朋友的车辆,针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遂交运【2013】023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7月24日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估计政府是将行政复议转交给市交通局处理的,所以行政复议决定是由遂宁市交通局作出的,维持了运管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在2013年9月18日下午由遂宁市交通局通知车主进行了签收。: p6 [" D$ q- x: t$ e, G
     首先,作为我和我的朋友,一致认为,市运管处大力整治运输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也坚决拥护。平时我们也从来不座所谓的“黑车”,因为我们深知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这次是市上极度重视和狠抓的一项工作,但一直没想到会与我们有直接关系。车辆被扣押后,我们询问过陈x,可以肯定的说,他绝对没有收取乘车人费用的意思,也没有收取,运管处就凭乘车人的笔录和乘车人下车的视频,就认定其从事了非法营运,并处罚3万元的罚款。陈x真的很冤枉,因陈x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无法来支付如此巨额的罚款,导致车辆无法还给车主。就认定一事我们可以理解,因为车上没有装载随车视频工具,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没有收取费用,这不深究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7 y- U: P% j7 Q- z0 z0 p    一、目前,陈x个人因感觉对不起车主,带着很沉重的心情已离开遂宁,无法联系。车主也积极的想办法,和运管处取得了联系,运管处口头称被处罚人不交罚款就由车主交,交了才放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车主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让车主缴纳罚款才放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就运管处扣车的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市政府又转交给交通局进行处理,在等待了漫长的2个月后,交通局在提出行政复议时限规定最后一天(60天)才下达了决定书,并在未任何法律规定的支撑下就维持了运管处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的时限最长二个月,可想办事效率是多么的迅速,案件是多么的复杂,值得深思!
8 s5 V6 W* l/ a/ d* @# T- A# j+ ^4 e    二、本应该持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到法院起诉,但咨询某些经历过行政诉讼和法院的朋友,告知我们最好不要去法院,一是,整治非法营运是市政府近期来重要的行政行为,就是法院判决也很难,不好判,判我们赢,怕影响过大,不利于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二是,法院与政府的某种关系,就是判政府赢,我们不服,继续上诉的话,那将是遥遥无期的等待、精神上的折磨,有可能费用的支出比罚款的数额还大,而且有可能还会在这件事上,受到运管处理性化“报复”,我们不敢与政府作对,我们受不起这种折磨。
3 w, c& k1 g$ e   三、运管处法律文书不健全,要求运管处退还车辆,修理被损坏的车辆,承担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是有十足的法律依据的,其根据如下:, I+ }2 U& d, K* s* \3 \- `
  (一)川遂交运【2013】0230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程序不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于撤销。" ]. R# |. `  D4 [4 n% r$ j" i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遂交运【2013】0230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收到此文书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只能向遂宁市交通局申请,限制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管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应于撤销。
" s5 q3 t, ^. |/ J, a8 `5 z( D* V,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i+ P1 v( Y: J
   (二)运管处继续无故扣押车辆违法,应于退还。" ~/ n. @& y- U) ]0 v/ z
   运管处非法扣押车辆,已经具备四种违法行为:
3 l( m  V7 w- R8 ?' W   1. 运管处已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了处罚决定(川遂运罚【2013】0362号),行政机关已经查明违法人员的违法事实,且已经对违法人员的行为作出实体决定,加之被扣押车辆非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则扣押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应当予以退还。
. _* m3 |+ ?7 G& |. a# \# 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A- h$ m+ T# F" Y  t" J+ U" r    2.《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遂交运【2013】0230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扣押期限为2013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止。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退还被扣押车辆。
, w' J6 H& B( Y+ N! ^% t. 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u1 e8 e' \* H6 s5 W  W   3. 运管处违法扣押车辆,按法律规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如需继续扣押,应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并说明理由。运管处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就说明扣押已失去本来的意义和作用,应当退还车辆,且运管处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
7 A6 K! j4 P8 y: I& i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k1 g8 u1 P. [7 M  i. G   4. 运管处出具的《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遂交运【2013】0230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扣押车辆的行政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之规定。当事人当场就提供了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等合法的证件,并说明是受委托代办审车事宜,且委托人就在遂宁市城区,稍作调查就可以确定车辆是合法的。所以,运管处没有扣押车辆的前提条件。2013年6月26日,运管处将《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后,说明运管处已经知道了车辆的合法来源,这样运管处就更没有扣车的理由和前提。运管处扣押当事人车辆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 Q0 G% k( e) k$ \8 v1 S6 r. b    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之规定,行政机关有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力,没有扣押证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所以,运管处扣押车辆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 v: L+ R& g$ [1 c3 ?8 X; u$ c* O    (三)扣押期间,车辆由被告保管,目前已被损坏,由运管处承担修理费。如无法修理,运管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x' Z9 f- Q- M/ L$ H    车辆被扣押后,运管处委托第三人保管,并当场纪录了车辆的情况,且核实了车辆外观不存在瑕疵,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截止今日,车辆已被扣押三个月之久,因长期露天停放,风吹雨打,车身漆掉落严重、车身也被严重刮花、轮胎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加之停放时间过长,车辆内部机械可能出现故障,为确保日后行车安全、保障驾驶人的人身安全,降低因机械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被扣押车辆的维修费应由运管处全部承担。
, R! y. J3 F5 t( J; d- c5 r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 q% Y; G- I! C& Y: L: D5 Z
    (四)运管处支付车辆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 E) U2 j1 C1 t) y'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g; G, K0 m/ 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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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2 a% j- t: i; o) m5 T& c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请各位大哥们支下招!!!!!!!谢谢!!9 S& V. ]* u, y( w8 o4 U6 t$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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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于乘车人录口供到底是说给钱还是没给钱,没给钱就好说,如说给了钱那就不好办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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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4: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比较复杂哦!只要收了钱就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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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2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直接喊运管拿乘车人的录音资料出来就是了。6 Q! J& y- J- R# h! _
他要是拿不出来录音资料的话,你就死咬到说没有说钱,更没有收钱。2 X! |5 H) }- Y9 T. }" i
遂宁的运管不是一般的黑,罚款是要提成的。& Y/ G! L6 w) z) l" H7 A* b
还有就是你要精力好的话,建议你到北京去Shang Fang。
4 P" |5 }# ~8 L( p, Z) S毕竟你那点罚款比起某些人的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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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0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有事找政府 找了政府 才知自己是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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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9 13: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三楼、四楼热心的朋友, 运管黑不黑,我们不敢猜测,也不敢肯定, 至于四楼说的找政府12345,找了,给予的回答是“不予受理”!!!呵呵,有苦说不不出啊,四楼 说对了,成250了!估计下步还是走法院吧,三楼说的去Shang Fang,我觉得还是算了,免得引来牢狱之灾,政府的手段比较可怕!如法院判我们输就继续一级一级告呗,这是唯一的办法了,报着侥幸心理,我们还是相信,天下有按法律办事的地方。如经过努力还是不行,大不了不要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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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X* Z2 {; h1 e( }9 e谢谢网友的关心,进一步动态,我们将在网络上进行告知,还请各位网友关注和指点!!7 e! x/ ?- Z" }3 m3 ?: B4 y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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