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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局来袭 让我们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2015-9-2 11:43| 发布者: sp830| 查看: 24395| 评论: 0

摘要: 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与公安机关、军队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百姓眼中神秘的单位,让我们来揭开它的面纱!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行为或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825226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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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识国家安全机关】
  • 【近年来曝光的间谍案】
  • 【新《国家安全法》要点解读】
  • 【《反间谍法》要点解读】
                                                      

  • 【认识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与公安机关、军队等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依法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职责。

组织架构:国家安全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是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机关,下设(省、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和(市)国家安全局。

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持人民警察证(“国安”)、侦查证、特别通行证等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职能:反间谍,反恐怖主义,反颠覆、渗透、分裂、破坏等。

执法依据:《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等。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公民和组织:

1.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活动,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点击查看警示案例》》》》

2.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3.有权就国家安全机关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检举、控告。

4.应警惕不法分子假借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

                                                      

  • 【近年来曝光的间谍案】

李某,普通打工者,四川达州人,初中文化,20115月被境外间谍人员拉拢后,在其指示下向境外搜报了大量军事基地动态、军事装备照片和内部军事刊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点击查看详情 》》》》

常某某,黑龙江哈尔滨某大学航天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年在通过网络寻找兼职过程中被境外间谍机关拉拢,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向境外发送情报资料60余份,接受间谍经费20余万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点击查看详情 》》》》

段某,河南开封一出租车司机,2013年7月至2014年间,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优势向境外提供大量驻扎部队、军事设施和军用机场的敏感信息,获取间谍经费4万余元,后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点击查看详情 》》》》

赵某,曾任某县广电局记者、通讯员,2013年10月被境外间谍嫌疑人通过网络策反,向境外报送了大量县委内部文件资料和军事报刊报告,获取间谍活动经费74500元,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点击查看详情 》》》》

詹某某,退伍军人,2004年从部队转业进入某县城管局工作,2011年被境外间谍机关盯上后,前往曾服役部队窃取10余份部队内部资料(含6份情报文件)发送至境外,收受间谍活动经费万余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点击查看详情 》》》》

吴某、李某、文某、王某,四川省某国防军工单位职工,分别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展利用,泄露了大量军品信息,甚至向境外推荐“间谍人选”,被我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抓获。点击查看详情 》》》》

李某,军事爱好者,籍贯四川,长期关注中国军事动态和军工技术的发展,因拍摄有大量中国军事单位和军工企业的照片而被台湾谍报机关拉拢利用。2003年至2004年间,李某在台湾谍报机关的指示下搜集报送了大量军事情报,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点击查看详情 》》》》

周某,湖北大冶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因2013年7月向境外间谍人员提供信访、维稳资料,收取活动经费1000元,被撤职查办。点击查看详情 》》》》

                                                      

  • 【新《国家安全法》要点解读】

2015年7月1日,新《国家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即日起生效。该法共七章八十四条,是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要点解读:

1.明确“国家安全”的内涵:“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特别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明确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目的;明确国家安全包括“人民福祉”;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明确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明确“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3.构建全方位的国家安全体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并为以后制定相关的国家安全专门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4.确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等的职责。

5.确立国家安全制度与机制框架:明确建立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决策咨询机制以及不同层级、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并就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6.为国家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障: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制体系,加大对国家安全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培养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加大对专门人员的保护和安置力度,支持和配合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7.明确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协助。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受法律保护,有权要求补偿因此导致的财产损失或给予抚恤优待,本人或近亲属因此面临人身危险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 【《反间谍法》要点解读】

2014年11月1日,《反间谍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即日起生效。该法共五章四十条,是根据新的国家安全形势对原《国家安全法》进行的重新定位和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的特点。作为保障和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反间谍法》对于防范、制止、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间谍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由中央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和开展反间谍工作

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在通过隐蔽战线开展斗争的同时,还应加强立法、宣传教育等公开领域的反间谍工作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开展反间谍工作

积极防御——以维护我国家安全为目的,积极主动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我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

依法惩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而使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保护。

·发现间谍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等报告。

·如实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其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证据。

·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有权就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刑事执法权——依法行使侦查、(刑事)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行政执法权——

·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查验或查封、扣押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查封、扣押、冻结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

·会同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搜查非法持密者或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者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

·对非法持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对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但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的,可处以行政拘留;对于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行政拘留;对于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处以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涉密载体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技术侦察权——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执法保障权——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或优先通行。

·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依法征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还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实施免检,有关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公民和组织】:

1.军用机场与码头、部队驻地和训练场、军事装备等军事目标和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资料、政府机关的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等是境外间谍机关的关注重点,公民应牢固树立反奸防谍的基本意识,提高辨识和防范间谍的能力。

2.在境外受胁迫或诱骗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主动悔改并及时向我驻外机构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实施间谍行为的,应主动自首并争取立功。以上表现可依法取得宽大处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3.任何危害我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行为或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825226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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